非法行医处罚金额的标准
导读:
我们在生病的时候最信任的人就是医生,而且医生的专业性非常高,又关系着大部分人的生命与健康,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医生在职业时必须取得相关的执业证明,如果是非法行医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其中就包括罚款,那么非法行医处罚金额的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1、《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28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骗取大量钱财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展开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
综上所述,非法行医导致的结果不同罚款的金额也有所不同,法律还规定了构成非法行医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相关的行为,那么就可以构成非法行医并对其进行处罚。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非法行医处罚金额的标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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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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