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司法立案标准是怎样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往往采到非法拘禁的方式,将人控制起来,这样情节严重就构成了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那么非法拘禁罪司法立案标准是怎样?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1、关于“拘禁”。所谓“拘禁”,原指把逮捕的人关押起来,其侧重于对被害人的关押、扣押。具体来讲,是指使将被害人关押于一定的场所,从而剥夺其行动自由。此处一定的场所,通常是指如房屋般被区划、包围了的处所。此处的拘禁并不只限于有形的、物理的强制方法,采取无形的、心理的方法,诸如胁迫被害人、利用其恐怖心理或者利用被害人的羞耻心理,使其不敢逃亡的,同样亦属于拘禁行为。从行为样态来看,拘禁行为大多表现为积极作为的方式,如捆绑、扣押等,但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
2、关于“其他方法”。“其他方法”,是指非法拘禁之外的方法,诸如逮捕、绑架、办所谓封闭式的“学习班”以及所谓“隔离审查”、“监护审查”等。笔者认为,从纯客观行为意义上来讲,绑架仍可作为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方式。例如,为索取债务而捆绑债务人的,也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3、关于“非法剥夺人身自由”。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非法拘禁罪司法立案标准是怎样的相关介绍,现实中,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多数都是因为债务纠纷、发现盗窃等等,但是因为行为人采取的措施不当,不但不能实现自己的合法诉求,还能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要是遇到一些纠纷,最好还是采取合法的途径来维权,不然的话可能无法维权不说,还会给自身利益造成更多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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