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致使妻子坠楼,丈夫被判12年,是否过重了?
导读:
丈夫对妻子进行非法拘禁与妻子坠楼死亡的后果,是否构成刑法上因果关系?是否构成结果加重犯?近日,有一则消息引起网友们的热议,一对夫妻因为财产问题产生争执,丈夫张某为了获取由蔡某保管的存折和密码,在二人的租房内对其妻子进行殴打、捆绑。后来蔡某挣脱捆绑,不幸从四楼坠落摔伤,当日立马进行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张某于当日被民警抓获。
张某在一审法院以非法拘禁罪获刑12年,随后辩护律师以张某为精神病人即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为由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有人质疑,张某被判12年,是否过重了?具体的情况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
张某在处理财产纠纷的过程中,使用殴打、捆绑等手段非法剥夺了被害人蔡某的人身自由,张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法律条文说明犯非法拘禁罪的,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虽然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是与妻子坠楼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个问题备受关注。
一般来说,非法拘禁行为不会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但是非法拘禁中也时常出现被拘禁人因各种原因受重伤或自杀死亡或因心脏病突发而死亡等情况。在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中,非法拘禁行为与被拘禁人重伤、死亡间的因果关系只限于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作为原因的实行行为必须具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二是作为原因的实行行为必须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
在本案中,被害人蔡某被张某拘禁,在其主观上是没有获得人身自由的希望,在紧急的关头下除了靠自己逃跑没有其他的办法,因此由于张某的拘禁行为才导致蔡某逃跑。而坠楼死亡是是逃离拘禁的过程发生的意外,从而推定死亡结果为非法拘禁所导致的。被害人蔡某的死亡与张某的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人张某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鉴于张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故张某被判12年有期徒刑不过重,量刑适当。
(责任编辑:王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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