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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5 06:42:26 人浏览

导读:

在什么情况下对他人在人身自由进行犯罪行为会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下面文章中就构成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问题做了详细的介绍,欢迎您的阅读!199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

  在什么情况下对他人在人身自由进行犯罪行为会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构成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问题做了详细的介绍,欢迎您的阅读。

  199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关于非法拘禁的规定是现在唯一可资参照的依据。该规定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

  一、构成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上述第一种情形,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时间为24小时;在其他五种情形中,虽然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但并非说明没有持续时间的要求,只不过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时间可以较短而已;至于要持续多长时间,还未有全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二、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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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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