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送村民进精神病院当属非法拘禁
导读:
在家属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安徽省怀宁县黄墩镇镇干部将该镇良加村祠堂组村民汪国才送进精神病院,并强制接受“治疗”。汪国才的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都坚持认为,其父没有精神病,黄墩镇送其进精神病医院就是为了让他不再上访,对此,镇干部也并不讳言(11月7日《新安晚报》)。
将上访村民秘密送进精神病院,这一招也够“绝”的,难怪这位村民家人“肺都气炸了”。表面看来,黄墩镇政府将汪国才送精神病院是防止他“为了一些琐碎小事上访不断”,还替汪国才交了3000元“治疗费”,但实际上这种行为已经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的从重处罚。从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非法拘禁罪在客观上必须有两个方面,一是实施了拘禁他人的行为,二是这种拘禁行为是非法的。根据宪法及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容侵犯。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拘禁他人的行为都是非法的。精神病人“非自愿住院”应该遵照一定的程序,一种是家属或监护人认为病人有必要住院,可以不经病人本人同意;另一种是如果病人出现暴力攻击、伤害自己或危害社会的行为,可由公安人员送入精神病院进行紧急观察,但也必须通知家属或监护人。正如一位律师认为,即使汪国才有精神病,镇政府也不应该在其家属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送进精神病医院。家属认为没病或无需医治的情况下,医院也应尽快让人回家。镇干部将汪国才“秘密”送进精神病院,显然没有依照相应的程序;利用职权阻止汪国才家人将其接出精神病院,更是没有任何道理。从主观上来看,汪国才及家人都坚持认为汪“没有精神病”,而镇干部也并不讳言将汪国才关进精神病院是为了“息访”,可见这种行为乃是“故意”实施。再从后果来看,一个人被当成“疯子”强行治疗,完全是对其身心健康的摧残、折磨和迫害,也严重侵害了其人格权、名誉权。
前不久,高检院出台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应予立案的数种情形,其中之一便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而汪国才自10月10日被关进精神病院至今已长达20余天之久。检察机关应当履行起法定的职责,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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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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