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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定罪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4 13:50:57 人浏览

导读:

想必大家都知道,我国刑法中大部分罪名并不是只要实施了相对应违法的行为就会构成犯罪,而是需要要求达到对应罪名的立案标准,只有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并达到立案标准的才会被立案追诉。那么非法经营罪定罪标准?以下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想必大家都知道,我国刑法中大部分罪名并不是只要实施了相对应违法的行为就会构成犯罪,而是需要要求达到对应罪名的立案标准,只有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并达到立案标准的才会被立案追诉。那么非法经营罪定罪标准?以下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非法经营罪定罪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专营、专卖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专门机构经营的物品,如食盐、烟草等;“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如化肥、农药等。这类物品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也会有所变化。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进行确认的证明文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所有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如矿产开采、森林采伐、野生动物狩猎等许可证。

  (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如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倒卖外汇、金银及其制品;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废弃物;非法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彩票交易、倒卖汽油、特定许可证、执照、有伤风化的物品;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珍稀植物、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等。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而进行非法经营。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经营行为除须具备上述的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应以非法经营额非法获利额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如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经行政处罚仍不悔改的;非法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权从事非法经营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等等。

  三、发放高利贷行为是否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如果个人或单位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且情节严重的,则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理由如下:

  首先,发放高利贷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非法发放贷款行为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以此牟取高额非法收入的行为”。

  其次,发放高利贷行为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不同于普通民间借贷,发放高利贷行为以牟取高利为目的,逃避银行监管,违反了国家金融制度,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

  最后,发放高利贷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非法经营罪。

  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要合理地确定发放数额标准。发放高利贷的数额涉及本金、放贷额、获利额、非法获利额等方面要符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二要合理地确定其他情形严重的标准。如是否属于经常性地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出借款项的笔数、累计金额大小,持续时间长短、放贷过程中是否具有其他非法行为等等。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关于非法经营罪定罪标准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如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规定的要专项审批的范围,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如果您还有没有解决的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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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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