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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犯罪成立之依据探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7 23:08:47 人浏览

导读:

(一)法理依据结合前述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理论的检讨与分析,笔者将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法理依据分析归纳如下: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人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的依据源于共同注意义务的违反。一般认为,共同的注意义务来自于法律的外部规定,是法律对特定职业、职务或特定

  (一)法理依据

  结合前述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理论的检讨与分析,笔者将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法理依据分析归纳如下:

  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人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的依据源于共同注意义务的违反。一般认为,共同的注意义务来自于法律的外部规定,是法律对特定职业、职务或特定场合的行为人客以共同的注意义务,因而要求行为人间互相监督、配合、协作,若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使得共同的注意义务被违反,从而导致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结果的出现,数共同过失行为人就要共同承担刑法否定的法律后果。如饭店的共同经营者因不注意没有充分检查酒水的产地及合格证明,而贩卖假酒致客人酒精中毒,因其业务上的互相监督义务,而构成共同过失正犯,应共同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日本最高裁判所就曾有类似的判例承认过失犯的共同正犯的存在。共同的注意义务实际上意味着数行为人之间,既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注意义务,还要对其他人的行为承担监督义务。

  (二)刑事政策依据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承认共同过失犯罪还有其刑事政策上充分之依据:

  1、共同过失犯罪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在某此情况下,单独过失不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共同过失则会使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可避免,从而使相应的法益受到侵害;共同过失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可能研究对策,互相包庇,甚至消灭罪证,较之单独过失犯罪也更容易逃避惩罚。如张三、李四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日,张三当班时,其朋友多次电话催其赴约。张三心想,李四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便在李四接班前就离开岗位。而恰巧李四这天也有要事,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张三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应当没事。于是李四过了正常交班时间15分钟才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9]在该案例中,仅有一人的过失都不致造成危害结果,而两人共同过失使得危害结果无可奈何地发生了,对他们追究共同过失的刑事责任无可厚非。

  2、是正确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如果在追究共同过失犯罪人刑事责任的问题上,完全按照他们所犯之罪分别处罚,追究个人责任会导致有些共同过失得不到正确处理,甚至难以处理以至放纵罪犯。如前文所述两人开枪射击瓷瓶案件,如果按照共同过失犯罪的通说及刑法的规定,由于只有一人的射击导致行人龙某死亡,在无法查明到底是谁所为的情况下,根据无罪推定的证据法则,案件就无法处理,不能追究任何一人的刑事责任,刑法所力图保护的法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虽然受害人亲属可以请求民事赔偿,但这并不足以抚慰其心理上受到的创伤);若对两人按过失犯罪处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又没有依据,判决似乎难免任意性,甚至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而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就可根据“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依法追究当事人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此外,由于现代社会中人们活动的协作性和关联性的增强,致害原因的复合化以及同一致害原则的责任主体的复合化的现象越来越多,许多生产经营或社会性活动中,单个主体的作用越来越模糊、隐蔽,更使以单个主体为制裁对象的传统过失犯罪个人归责方法面临一定困难[10],为正确追究刑事责任,更为承认共同过失犯罪之必要。

  3、有利于切实预防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相对于共同故意犯罪而言,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更轻,若对其进行相应的刑法评价,追究共同过失犯罪人的共同责任,就意味着法律要求其从事行为时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通过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使共同过失犯罪特别是发生业务活动中的共同过失犯罪发生的概率减少到最低程度。通过追究过失共犯的共同责任,有助于消除人们“法不责众”的轻视社会、他人利益的心理,有助于树立人们的社会保护意识。此外,对共同过失犯罪人给予相应的刑罚处罚,还有利于使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心理得到安抚,有利于消除纷争,避免不安定因素产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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