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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路政员可用妨害公务罪定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6 09:03:28 人浏览

导读:

私装牌匾暴力抗法2001年9月29日13时左右,天津市公路局第三路政支队路政员于立强在执行路政巡查任务时,发现辖区内津滨高速公路上行2公里加500米处跨线桥上有人正在进行广告牌架设施工,于立强将路巡警备车停在路旁,并打开警示灯,上前检查。施工单位是天津市某广告
私装牌匾 暴力抗法
2001年9月29日13时左右,天津市公路局第三路政支队路政员于立强在执行路政巡查任务时,发现辖区内津滨高速公路上行2公里加500米处跨线桥上有人正在进行广告牌架设施工,于立强将路巡警备车停在路旁,并打开警示灯,上前检查。施工单位是天津市某广告公司,现场负责施工的正是公司经理刘某。刘某面对于立强的查问,谎称路政支队领导已同意此事。在于立强打电话问支队领导核实时,遭到刘某及其侄子二人的突然殴打。于立强报警后,刘某一边撤离施工使用的车辆,一边扬言“要弄死于立强”。在警察赶到前,刘某欲逃脱,被于立强拦住。在此次事件中,于立强腰部横突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暴力抗法仅是伤害罪
事件发生后,天津市公安局新立村派出所按一般刑事案件处理,对双方进行调解。天津市公路局向公安机关表达了不同主张:于立强是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遭到人身伤害的。于立强的执法行为没有超越其职责范围和滥用职权的问题,刘某实施妨害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在主观上已构成故意。于立强在行政执法中,身着路政执法人员的制服,刘某明知于立强是在行使职务而对其实施暴力的,在客观上已造成路政执法人员的人身伤害。刘某的暴力行为,侵害的不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同时也侵害了国家的正常管理秩序。天津市公路局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最后,办案人员按照轻伤害罪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案件分析
路政员国家工作人员
路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遭到殴打,是否适用妨害公务罪呢?《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 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家机关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事业编制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正式在册的路政执法人员是公路管理机构的人员,公路管理机构属事业单位编制,应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畴。
应适用妨害公务罪
最高检察院于2000年4月24日实施的《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中指出,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时,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page]
《批复》中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指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依据。对路政执法人员来说,行政执法的依据就是交通部1990年24号令发布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批复》出台的目的是依法保护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维护公路、公路设施,维护公路合法权益和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公路路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行使着维护公路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属于合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当人身受到不法侵害和工作受到阻挠时,就应认定为妨害公务和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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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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