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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妨碍司法公正的因素及对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6 11:49:03 人浏览

导读:

判案,判案不审案,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不是真正的责权主体,形成了领导说了算的人治体制。另外,在上下级法院形成的案件请示、批示制度,使上级法院的批示、招呼几乎形成了下级法院办案的依据,形成了监督领导化,进一步地影响了司法公正。4、法官的素质

  一、何谓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指对案件进行公平的审理和作出正确的裁判,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狭义的司法公正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的要求,在逻辑上、人们的心理上、事实上所得出的结论均属正确。广义的司法公正则包含了一切司法机关所进行的司法行为是正确行为,并被绝大多数人认为该行为符合正义、平等、公平、民主、文明、效率、经济、客观、实际的要求,即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或称为司法公正的基本尺度,本文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角度谈谈司法公正的认识。

  二、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

  1、司法体制制约和妨碍了司法公正。我国1987年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审判原则尽管已被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有关人员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颇深,究其原因是法院的人、财、物由同级政府管理的体制,使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有时法院不得不曲法申情,使法院利益地方化、司法权力地方化。有的地方党政领导将法院看做自己的一个部门,并且强调绝对要服从党委领导,形成了该地的“党”的领导绝对化、司法活动行政化、法官的普遍公务员管理化、继而形成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淡薄,这无疑是司法不公最客观的外部因素,司法体制固有的弊端使司法权难以真正独立,如不进行变革,要做到司法公正,也只能是勉为其难,没有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如若纸上谈兵。[page]

  2、司法观念滞后影响了司法公正。司法观念是司法人员内心法律信念和对某些行为法律评价的总和。由于受“左”的思想和计划经济的影响,以及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司法意识,司法人员形成了单一的、固定的带有封建色彩(司法行政混同、重刑轻民、重权力轻权利、官民不同刑等)的司法观念,制约了审判活动,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这些观念主要表现是:司法的政治功能增强了长官意识、干预意识而淡化了司法的经济功能、社会功能、服务功能,进而使司法人员缺乏民主意识、调节意识、服务意识;注重计划经济标准的司法观念增强了封闭意识继而淡化了市场经济标准的司法观念,使司法人员缺乏开放意识、改革意识、效率效益意识;注重等级差别的司法观念限制了主体地位平等、主体资格多元化的司法观念,使司法人员缺乏自由意识、竞争意识、权责自负意识以及限制权力、保护权利意识;注重单一的实体真实司法观念而限制了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并重的司法观念的发展,从而影响了程序意识、规范意识,进而影响实体意识。

  3、法院内部管理机制存在的弊端也影响了司法公正。

  我国法院内部管理体制一直沿袭着建国初期的管理体制,并且一贯奉行政行合一的哲学,认为共产党人能超越地域利益和宗法人情关系的影响,党性能够战胜私心,没有建立司法官员在社区的任职回避制度,尽管我国程序法律规定了回避制度,但这仅仅是审判程序上的回避,并且这种制度在实践中是否发挥了作用还存在很大疑问。法官在熟人关系中处理案件,面对的是血缘、家庭、亲情乃至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乡邻关系、朋友关系等关系组成的网络,继而形成了庸俗关系学的强大冲击力,再加上我国成文法中高频率出现的弹性条款、弹性幅度,熟人让你“网开一面”“关照关照”,即使是包公在世,也很难过这“人情”关,无疑是使相当一部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会发挥得淋漓尽致,而在审判权的运作上实行的是首长层级审批制,运行环节过多,职责不明,责权利脱节,使裁决结果的主观性、任意性增大,造成审案不判案,判案不审案,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不是真正的责权主体,形成了领导说了算的“人治”体制。另外,在上下级法院形成的案件请示、批示制度,使上级法院的批示、招呼几乎形成了下级法院办案的“依据”,形成了“监督领导化”,进一步地影响了司法公正。

  4、法官的素质和价值取向影响了司法公正法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两个方面,具体表现在法官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综合评价上,司法人员只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精湛的业务素质;才能公正司法,二者必须同时具备,不可偏废。目前社会上“一切向钱看”的思想严重干扰了法官队伍的建设,影响了它的运作和机制,一部分法官政治水平低,社会责任感不强,随波逐流;业务素质差,执法水平不高,服务观念差,把审判权当作特权,放任使用,为了攀富比贵,办理“三案”(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这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的原因和具体表现。

  5、社会现状制约了司法公正。一是法院自身困难不能解决,办公办案条件不能改善,法官待遇低下,劳动不受理解和尊重,在地方财政无力解决其经费困难时,一些法院用下达办案指标和诉讼费收费指标的方法,通过“创收”来弥补,于是乱争管辖权,多收费,乱收费的行为蔚然成风,使司法活动商品化、庸俗化,于是出现了“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二是法官置身于社会的大环境之中,也要受到各种思想的侵扰,他们的家庭生活、子女就业等问题使之不容回避,在目前司法体制和社会环境中,他们很难不托朋友,拉关系,寻求帮助,于是便有了“三案”,有了“执法犯法”,司法不公也应运而生。

  6、审判方式滞后从程序上制约了司法公正,过去的审判方式大多数是法官“坐堂问案”、“先定后审”、审判走过场的“暗箱操作”式,制约了当事人的权利,虽说公开却透明度不高,虽说监督却监督乏力,虽说公正却法院声誉不高,审判公开才能做到审判公正,随着司法公正的呼声增强,改革审判方式的步伐也在加大,特别是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识和合议庭职责、加强监督强化管理等方面,各地法院都作了有益的尝试。尽管如此,我国的“审改”还处于摸索实践阶段,难免有失误,特别是实行“审改”不成熟的法院,同样会出现司法不公的现象。[page]

  7、监督乏力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审判权关系到人的生杀予夺,“权力一旦失去监督立即会产生腐败”,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尽管我国法律规定的很明确,但也存在着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流于形式以至于监督不力的现象,甚至也出现了乱用监督权而妨碍司法公正的现象,审判权失去监督或监督制肘于司法时,将严重地影响司法公正。

  针对当前存在的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的七个方面的因素,笔者认为应立足于现实,着眼于未来,采取以下对策予以防范:

  1、加快立法进程,改革和完善审判体制,进一步贯彻规范《法官法》防止法官滥用裁判权。

  2、隆法官之地位、厚法官之待遇、高法官之素质、严法官之纪律。马克思说过:“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法官的地位、待遇、素质、纪律是公正司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3、强化执法外部监督,充分发挥人大、社会舆论的监督制约作用,净化执法环境,、切实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职权非法干预主义。

  4、推进司法改革,规范法官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腐败现象,确保司法公正。

  5、加大追究错案追究力度,改革和完善法院人事制度,真正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法院人事制度,使法院成为正义、平等、民主、文明、效率的司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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