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谁“涉嫌妨碍司法公正”
导读:
“我们呼吁,立即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包括北大教授贺卫方在内的5名学者日前通过网络发表公开信。昨天(12日),这一公开信得到了社会的强烈关注。但有部分学者质疑这一“公开信”是“借助媒体的力量来影响司法”。(12月13日《北京晨报》)
网络言论说,若是在舆论激流里给邱兴华做了司法精神病鉴定,则中国法治会前进二十年。其实,为一个罪大恶极的 “杀人犯”的权益而争、以及在这场司法公正性辩论中暴露出的庭审高度行政化之尴尬,已然给了前进中的中国法治一鞭子。无论我们愿意或者不愿意,这场辩论以及由此引发的对程序正义的深思已经渐次动摇了“欲杀之而后快”的民意冲动。归于理性的拷问需要我们的司法界一个清晰的回应。毕竟,当年刺杀总统里根的约翰 “欣克利都可以做了司法精神鉴定,何以邱兴华就不能呢?——要知道,这不是法律对一个人的格外开恩和悲悯,而是对一个公民权责的泾渭分明。
至于5名学者的公开信,只不过是“民愤”背后的理性声音表达,远够不上“涉嫌妨碍司法公正”的大帽子——法之正义性和正当性,恰恰在于其过程和结果都要经得起精英或者草根的“挑剔”。我们为什么那么急于结案呢?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的生命和灵魂,“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卜思天.儒佩基奇)。民意多喜于“惩恶”的快感,而法律应着眼于“扬善”的威严。说到底,我们对法律的价值期待长期未曾得以纠偏——法之“惩恶”的意义事实地远大于其“扬善”的效力。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说:“法乃善良公正之术。”面对再大的“恶”,法律也应一应地保持其天然的“善则”。就邱兴华案而言,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七条,要求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应当进行鉴定”……这些程序的规范就是法之“善则”。邱案的犯罪事实是无争议的,但在“罪罚是否相当”这个问题上,有无精神疾患就成了关键。司法永远不是趁着民意的东风去“快刀斩乱麻”,而是梳理最大的可能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最多的“善”去抽丝剥茧不厌其烦。[page]
任何社会的司法进程,都是一个多元利益博弈、多方价值互动的过程。司法公正,不是自圆其说的逻辑游戏,是要经得起追问和考量的相对真理。独立的司法从来不拒社会价值评判、舆论刺激,甚至国际司法惯例而言,作为判例法系国度,因着弥补或发展成文法缺陷的需要,法官大量地借鉴司法外建议有限度地创设“活法”。为什么国外判例法系下“陪审团制度”长盛不衰?那是因为,即便是在国外司法审判高度专业化、法官专业素养精密化的司法语境下,也无人敢臆断“司法公正就是专家型法官职权主义下的纯技术性正义”——这也正是我们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道理。当我们的刑诉法向控辩双方自由对抗制激情迈越的时候,有严重争议的司法裁决更要以自己的清白接受任何正义的追问。
沉默的司法,未必就是最公正的司法。道路以目的司法判决,未必是能经得起历史考量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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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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