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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的公开信妨碍司法公正了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6 11:45:49 人浏览

导读:

包括北大教授贺卫方在内的5名学法学家日前通过网络发表公开信,呼吁立即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这一公开信得到了社会的强烈关注。但也有学者质疑这一公开信是借助媒体的力量来影响司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说,使用公开信实际上就是利用社会舆论给法庭

  包括北大教授贺卫方在内的5名学法学家日前通过网络发表公开信,呼吁立即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这一公开信得到了社会的强烈关注。但也有学者质疑这一“公开信”是“借助媒体的力量来影响司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说,“使用公开信实际上就是利用社会舆论给法庭施加压力,借助媒体的力量来影响司法,这与我们一直倡导的‘司法独立’是不相符的。”

  贺卫方等5名学者利用网络发表公开信,只不过是利用网络进行民意表达的一种方式,不能因为他们的教授身份,就认为这样一种民意是在妨碍“司法独立”。因为真正的司法独立,是真正忠于法律的,是不会受到包括媒体在内的外力的左右的。如果真因为舆论而令司法偏失了公正,那说明这样的司法本身就存在问题,错不在民意,而在司法本身。

  网络媒体的出现,给了民意表达空前的自由度,不管是专家学者,还是普通网民,都可以通过网络发表对某件事情的看法,提出一些正确或不正确的意见。以前不能轻易发表的意见因为网络而变得容易起来。同时,因为网媒的高覆盖面,每一个公民的意见表达都能够在广泛的范围内获得关注。

  在网络以前的时代,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更多的表现为一种单一的监督与被监督,由于信息的过滤和审慎,公众没有自由表达的机会,媒体的监督也显得比较单一,有时甚至不能够真正代表民意,从这方面说,传统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有时是缺乏力度的。从单一的信息表达到多元化的民意反映,或许会令一些司法部门手足无措,倍感压力,但同时不可否认,网络媒体给了公民更多自由表达的机会,网络民意对司法的监督力度也更为强大。网络民意影响甚至改变司法的最成功的例子,就是孙志刚事件。但也应该看到,网络民意也带给了司法空前的压力,部分司法机关在网络民意前乱了阵脚,会在某些方面屈从于民意,偏失了司法的公正。但应该反省的,并不是舆论和民意本身,而是司法是否做到了公正。

  
  但在处理网络民意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时,有人不是寄望于司法的完善,反而是希望通过“实名上网”等极端方式来对网络言论进行控制。司法公正其实是建立在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的,如果失去了民意的监督,就很难有真正的司法公正。所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杨建顺教授认为贺卫方等5名学者的公开信是“借助媒体的力量来影响司法”,不仅是对民意的一种曲解,更是对司法公正的一种讽刺。事实上,只有认为司法是无法独立的,才能够认为舆论可以控制司法的公正。贺卫方等5名学者只是表达了他们的意见,呼吁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其实也是呼吁对人权的尊重。但对于邱兴华的判决,权力肯定是在法官手里,最终的判决结果是否公正,全都赖于法官的依法行事和司法的独立。[page]


  网络民意是无法干涉司法独立的。网络民意干涉的,往往是凌驾于司法之上的权力。而真正能够影响司法公正和妨碍司法独立的,也只有权力。一件案子,如果完全司法独立,那当事人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但在权力的“从重从快”的操纵下,这件案子的判决会出现叛离法律的结果。而当有民意对此判决提出质疑,并且质疑声越来越强烈时,也是权力迫于民意操纵司法,进行了重新的判决。这或许可以看成是民意的力量,但其实在整个过程中,民意只是起到了监督的作用,真正左右司法的,还是权力的操纵,这也正是民意愤怒所在。控制民意,其实等于放任司法受到干预和操纵。

  在古代,司法往往是混杂在权力中的,一个七品芝麻官都可以既管行政又管断案,“冤假错案”也因此时时发生。而将司法独立出来,用一套制度来保证一群专业知识很强同时道德上比较可靠的法律专家,在不受其他力量干预的情况下做出对案件负责的裁决——这就是司法专业化,而司法独立是司法专业化的必然要求。

  其实法官断案,就如医生诊病一样,全赖于法官对专业的掌握以及对法律的忠诚。病人可以对医生的诊断提供素材,甚至提出建议,但却无法左右医生的最终诊断,因为诊断是否正确,完全在于医生专业水平的高低。司法也是一样,民意可以监督,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却不可能左右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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