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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定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0 08:33:34 人浏览

导读:

本文主要介绍毒品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核心内容:本文主要介绍毒品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那么按照毒品的数量是如何进行计算的呢?那么在常规中有哪些要件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

  3.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不满2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不满200克的;

  3.三唑仑、安眠酮不满1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不满1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少量毒品的。

  (四)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毒品鉴定结论中毒品品名的认定应当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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