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包钢工委书记挪用382万公款被判15年
导读:
5月16日,挪用公款382万余元的某公司机关工委书记兼机关事务处处长李某,被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1999年9月至2003年11月间,李某利用机关事务处的普通行政收据和自己签写的收条,将包头宏昌学校应交给机关事务处的租赁费、供热费382万余元全部领走,大部分用于购买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少部分用于赌博和家庭个人花销。作案后,李某主动向公司领导投案,交代了自己挪用公款的主要犯罪事实。李某除在案发前归还30万元以外,其余352万余元均不能退还。
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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