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一男子偷76岁残障老人的钱被捕,盗窃罪累犯能否加重处罚
导读:
我国是规定的有累犯制度的,如果认定罪犯属于累犯的话,那么此时一般是会从重作出处罚的。并且被认定为累犯之后,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了不能被判缓刑。近日,汕尾一男子偷76岁残障老人的钱被捕,盗窃罪累犯能否加重处罚?下文中法律快车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2021年6月29日17时许,我局田墘派出所驻村民警、辅警开展日常走访,在走访至田墘街道四村莦某南(男,76岁,残障独居老人)家中时,其向驻村民警、辅警反映,今日凌晨4时许,一男子趁其睡觉时潜入其家中实施盗窃,由于该男子翻箱倒柜声音过大,导致莦某南从睡梦中惊醒,随即便大唿一声,盗窃男子听到唿声立即逃跑,因莦某南为残障人士,腿脚不便无法追赶,起身后查看是否丢失财物,发现被盗700元整。莦某南觉得丢失的钱并不多,所以未选择报警。莦某南向民警描述了嫌疑人的体貌特征,驻村民警随即展开调查,并逐级向分局主要领导汇报此情况,分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派相关部门配合开展调查,最终锁定田墘三村陈某(男,28岁,有盗窃前科)有作案嫌疑,遂立即将陈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讯问,陈某对其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我局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我国现行刑法内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法条设置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第94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三)项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累犯;这一规定表面上看无甚特别,但是却是通过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改变了累犯制度的刑罚适用原则。
刑法第65条规定,累犯应从重处罚,而非加重处罚;而上述第4项内容导致对盗窃罪的累犯提高法定刑,比加重处罚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加重只是在法定刑以上一格判处刑罚,而上述解释导致累犯在法定刑以上几格判处刑罚。例如,根据刑法第264条和第65条的规定,对于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累犯,只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而上述司法解释第4项规定,导致对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累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再如,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盗窃数额巨大财物的累犯,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而上述司法解释第4项规定,导致对盗窃数额巨大财物的累犯,在十年以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内处罚。而且,由于刑法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官还可以在选择了高一档法定刑后再从重处罚。应当认为,这一解释违反了刑法总则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第一,该《解释》第六条规定累犯系盗窃罪中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明显超越了现行《刑法》第六十五条对累犯处罚原则的规定。
我国 1979年《刑法》对累犯未规定加重处罚的情节,只规定 “应当从重处罚 ”,从而确立了对累犯从重处罚的原则。 1997年《刑法》也未对累犯作加重处罚的规定,而是重申了对累犯 “从重处罚 ”的原则 ,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从法条可以看出,累犯属于一种 “从重 ”处罚的情节,而不是 “加重 ”处罚的情节,即只能在同一量刑幅度内适用相对较重的刑罚,而不能适用更重的刑种和刑度,而不能突破该法定量刑幅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累犯适用从重处罚是必须从重。而加重处罚是指在犯罪分子的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以上的另一法定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与从重处罚有着本质的区别。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不能违背法律原意,超越法律的明文规定。该《解释》中的规定明显超越了《刑法》中对累犯处罚原则的规定。
第二,《解释》对累犯加重处罚,也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该《解释》,犯盗窃罪时,如果被告人系累犯要加重处罚,这也是对盗窃罪的一个特殊规定,仅盗窃一罪累犯可加重处罚 ,而比盗窃罪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犯罪,比如抢劫、杀人、绑架等其他恶性犯罪及毒品等犯罪,累犯则只是从重处罚,明显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符。事实上,我国《刑法》的法条中所规定的法定刑量刑幅度较大,依法从重处罚,完全可以做到罪刑相适应,没有必要对盗窃罪这一类犯罪再超越法定刑加重处罚。
第三,该《解释》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是否适用随意性大,容易造成量刑失衡。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司法解释无论是否合理,首先作为司法机关应当遵守;而司法解释本身不合理的部分,则属于规范制定是否科学的问题,可以从学术上争论、发表意见,但在没有废止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被适用。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
1、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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