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盗窃电动车盗窃罪立案标准
导读:
电动车它的一个价值往往是比较大的,同时电动车的一些特性也使电动车容易被盗窃,对于盗窃电动车这种行为来说,它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也是一种犯罪的行为,那么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武汉盗窃电动车盗窃罪立案标准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盗窃电动车的立案标准,取决于该电动车的价值。盗窃可以是一般违法行为,还可以是犯罪行为。如果盗窃涉案数额达到当地刑事立案标准,就是犯罪行为,达不到刑事立案就是一般违法行为。如果该电动车价值不满1000元,则只会受到行政处罚,不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以下几种情况的盗窃罪不论金额大小都会判刑:
1、多次盗窃,指行为人在两年内盗窃次数超过三次及以上的行为。
2、入户盗窃,指家庭成员生活的比较封闭的场所。
3、使用凶器盗窃。
4、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的行为。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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