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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4-27 12:50:50 人浏览

导读:

盗窃罪量刑是根据刑法条文规定的,在认定盗窃罪的基础上,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盗窃罪使经常会出现在社会上的,那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一一解答福建省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及其他相关问题。

  盗窃罪量刑是根据刑法条文规定的,在认定盗窃罪的基础上,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盗窃罪使经常会出现在社会上的,那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一一解答福建省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及其他相关问题。

  一、盗窃罪的成立条件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二、福建省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闽高法〔2013〕263号)文件之规定“ 二、关于盗窃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三千元、六万元、三十万元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盗窃既遂与未遂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综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福建省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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