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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1-19 06:49:04 人浏览

导读:

盗窃罪和侵占罪尽管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平和方式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但是两罪在行为方式上各有不同。明确“窃取”和“侵占”的行为方式是准确认识和区分两罪的关键。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盗窃罪侵占罪尽管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平和方式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但是两罪在行为方式上各有不同。明确“窃取”和“侵占”的行为方式是准确认识和区分两罪的关键。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是怎样的?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多次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与盗窃罪主要有以下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侵占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身份,或为代为保管人,或为遗忘物拾得人、埋藏物发现人。

  2、行为人实际支配行为对象的时刻不同。盗窃罪行为人犯意产生之时并未实际支配行为对象,只是非法占有之意产生之后,基此犯意实施秘密盗取行为才获得行为对象的支配;侵占罪行为人则在犯意产生之前就有行为的实际支配。

  3、危害行为不同。盗窃罪的危害行为是秘密盗取,即采取自认为他人不知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存在非为自己控制转为自己控制的取得过程;侵占罪的危害行为则是复行为,含非法占为己有及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二行为要素,且不以行为对象的位移为必要。

  4、行为对象不同。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的动产;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及遗忘物、埋藏物,且不限于动产,不动产也可能成为刑法第270条第1款侵占罪的行为对象。

  二、侵占罪定义及其本质

  侵占罪的客观方面是非法占有本人通过正当、合法、善意的手段所持有的他人财物。其最主要的特征在于是“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即行为人在非法占有之前有合法理由持有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所有权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这是构成侵占罪的前提条件。“合法持有”,是指以合法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但无处分权,“变为非法所有”狭义理解一般是将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归还。拒不归还,包括将他人所有的保管物、遗忘物或埋藏物等进行处分甚至消灭。

  侵占罪的行为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可以看出,“变自己占有为自己所有”、“拒不归还”是成立侵占罪的前提。侵占罪本身不转移财物的占有,它侵犯的是原所有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即行为人具有将其所占有物变为所有物从而排除原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取得对其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侵占行为的本质特征是易持有为不法所有,非法占为己有是侵占罪的核心部分。关于“非法占为己有”的含义,学界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对于其“非法占有己有”在主观要件的规定,即指行为人有将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非法意图;第二种观点认为是对于“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行为的要求,即指行为人只要将应归还他人的财物未归还就可能构成侵占罪;第三种是对于“非法占为己有”主客观相一致的要求,是指行为人将自己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变为自己所有的主观意图在客观上的表现。本文倾向于第三种观点,“非法占为己有”应该做到主客观相统一,不仅需要在主观上具有对他人财物排除所有权而变为自己所有的意图,还需要客观上有将其占为所有的意思表示之行为,对其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非法占为己有”究其本质应当说是侵占行为,是客观要素,是主观要素支配下的客观行为。它通常表现为两种行为:1、处分他人财物的行为,产生权利变动的效果,属民事法律行为。其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行为人通过质押、抵押、买卖等法律形式将他人财物予以处分,属法律处分。2、将他人财物作为自己的财物而加以消费或者隐匿,属事实处分。“非法占为己有”是指侵占行为,认定“非法占为己有”的依据是将占有变为所有的一种取得行为是“领得行为说”还是“越权行为说”?领得行为说认为侵占是将占有变为所有的一种取得行为,而越权行为说认为所谓侵占是破坏委托关系,对委托物实施超越权限的行为。本文认为“领得行为说”应当作为“非法占为己有”的依据,即行为人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对其占有物行使权利并排除其原本所有权人的权利成立“非法占为己有”,而不以自己所有的的目的对其占有物进行使用、毁坏等行为应为越权行为,并不能成立非法占有。我国刑法中也规定了“拒不退还、拒不交出”印证了“领得行为说”应当为我们所坚持的立场。侵占罪的本质是对财物所有权的侵害,因此,“领得行为说”是判断是否“非法占为己有”的依据。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含义在学界普遍认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构成侵占罪的必备要件。二者构成侵占罪的类型不同,拒不退还针对行为人受他人委托保管财物等,行为人拒绝退还;而拒不交出是针对埋藏物或者遗忘物,在财物所有权人想起要求归还后或者财物在明确权利人之后经有关机关要求交出仍拒绝交出。行为人退还或交出,即不构成犯罪;反之,拒不退还或交出,即构成侵占罪既遂。所以这个条件既是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又是确定犯罪既遂的标准。拒不退还和拒不交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一般认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指在占有人收到原权利人作出的请求返还原物的意思表示之后,占有人仍然表示不予以归还。不予以归还,可以是公开表示,也可以是其行为默示不归还,比如占有人对其所占有的财物进行处分等。应该说,基于非法占为己有的意图,在权利人要求返还时公幵表示拒不返还是典型的拒不退还、拒不交出。同时也应该承认持有人以财物所有人自居对财物加以处分或是转为自己所有,即使该持有人从未作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表示仍应当是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简单而言,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有“公然型”和基于不法所有的“推定型”。

  三、盗窃罪和侵占罪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四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盗窃罪和侵占罪作为财产类犯罪司法实践中非常容易混淆的罪名,主要是因为其对公私财物的取得都是以非暴力的平和方式进行,但二者在诸多方面不尽相同。关于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是怎样的?法律快车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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