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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盗窃罪数额标准和量刑情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5 12:58:05 人浏览

导读:

一、个人盗窃财物数额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为盗窃数额较大;个人盗窃财物数额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为盗窃数额巨大;个人盗窃财物数额价值人民币6万元以上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二、扒窃案件中,盗窃财物数额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为盗窃数额较大;盗窃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一、个人盗窃财物数额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为盗窃数额较大;个人盗窃财物数额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为盗窃数额巨大;个人盗窃财物数额价值人民币6万元以上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

  二、扒窃案件中,盗窃财物数额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为盗窃“数额较大”;盗窃“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按照第一条中“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执行。

  刑法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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