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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淫秽物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1-19 08:15:29 人浏览

导读:

淫秽物品的传播在法律上是属于一个违法行为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量刑是根据相应的淫秽物品的金额以及传播的数量的,金额越大,数额越大就是量刑越大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贩卖淫秽物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淫秽物品的传播在法律上是属于一个违法行为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量刑是根据相应的淫秽物品的金额以及传播的数量的,金额越大,数额越大就是量刑越大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贩卖淫秽物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贩卖淫秽物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6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

  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五十至五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张以上的;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千至二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千至二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千至一万张以上的;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非牟利情形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第二,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第三,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二)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两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前罪作为一个新罪名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一弥补后一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

  三、传播淫秽物品罪犯罪形式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五)项规定,在互联网上犯传播淫秽物品罪有三种形式:

  1、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所建立的网站、网页上主要内容为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属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在互联网上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行为人自己建立的网站、网页虽不属淫秽网站、网页,但在其网站、网页上与淫秽网站、网页之间制作链接服务。

  3、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即在互联网上制作、复制、刊载、发送邮件等形式散布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互联网上的犯罪对象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书刊、报纸、录音带、录像带等有形物品,而是载有淫秽内容的数据、信息程序。

  刑法意义上的淫秽并非等同于色情,《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定义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图片等,并将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和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排除在淫秽物品范围之外。

  (二)客观要件:即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1、互联网就是国际互联网。

  2、淫秽网站、网页,即刊载主要内容为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的网站、网页。

  3、站点即英文Website,是在国际互联网(www)中网页所存放的地点,即网站。

  4、链接也称超文本链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Hypertext MarkupLanguage)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链接,从而使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站访问不同网站的文件或者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见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

  常见链接种类可分为“外链”和“内链”两种。外链又称普通链接,它链接的对象通常是被链接网站的入口,即首页。浏览器地址栏上显示为被链网站的网址,屏幕上显示的全部是被链网站。

  内链又称隐含链接,当用户访问设置了内链的网页时,网页一部分是通过超文本链接将被链网页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显示在本页中,可使访问用户误以为尚在原网站上,实际已指向其他网站的具体内容页或者某一具体文件。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贩卖淫秽物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的全部内容。传播淫秽物品的进行是需要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罚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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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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