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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7 18:30:32 人浏览

导读:

证据在司法审判活动当中非常重要,因此会有一些人员帮助犯罪嫌疑人对证据进行毁灭或是伪造,可能会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该罪侵害的法益主要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如何认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证据在司法审判活动当中非常重要,因此会有一些人员帮助犯罪嫌疑人对证据进行毁灭或是伪造,可能会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该罪侵害的法益主要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如何认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如何认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其行为往往使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或者冤枉无辜,使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受到侵犯。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是: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帮助。所谓毁灭证据,是指将证据销毁、彻底破坏,使证据完全消灭或者完全丧失证据的作用,如:烧毁足以有犯罪的物证,消除犯罪现场的血迹,等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制造虚假的证据,对证据内容进行篡改,使其与真实不符。如:制造虚假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等。行为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直接实施各种毁灭或伪造证据的行为,亦可表现为出谋划策、提供工具等,帮助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无论行为人采取那种手段,其主观目的都是为了帮助当事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意图加害他人,减轻当事人的责任,通过阻止司法机关获取案件真实情况来达到帮助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上述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3)本罪行为人在主观上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心理状态。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而且所实施的行为危及国家机关审判活动的公正性,仍决意要实施。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一方面希望或放任自己的行为能够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方便,另一方面亦希望或放任通过自己的帮助,使当事人能够顺利地逃避法律制裁并造成一定的结果。放任结果发生,主要指不作为的帮助行为。

  (4)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由于旧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论认为,帮助毁灭、伪造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其理由主要有两种说法:一是类推说,该说认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可以作为包庇罪的类推。

  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其罪。

  (2)帮助的对象不同。本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中的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也包括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而后者的当事人,则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3)毁灭、伪造的证据范围不同。本罪证据既可以是刑事诉讼证据,也可以是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证据;而后者则仅限于刑事诉讼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

  (4)对情节的要求不同。本罪必须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而后者则无这一要求。

  (5)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又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还可以发生在上述诉讼前;而后者则仅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前,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构成后罪。

  (6)所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而后者则所侵害的仅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包庇罪的区别

  (1)客体不完全相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而包庇罪的客体单指司法机关对犯罪人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的正常活动。不包括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

  (2)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虽然两罪在主观上都表现为直接故意,但包庇罪必须明知是犯罪的人,主观上有作假证明的故意;而本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而且所实施的这种行为会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仍决意要实施,并希望这种社会危害结果发生。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限于当事人,既可以是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案件中的当事人;而包庇罪的对象必须为已经实施了犯罪的人,即触犯了刑法并构成犯罪的人,既包括作案后潜逃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已被拘留、逮捕、关押、监管的未决犯和已决犯。

  (4)发生的范围不同。本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发案范围较广;而包庇罪则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5)客观行为不同。本罪客观上为实施了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使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如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条件、提供犯罪工具、清除犯罪障碍等,直接指示对刑事案件处理有重要关系的证据授意当事人去毁灭、伪造;而包庇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作假证明包庇”,就是行为人实施了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的犯罪事实,使犯罪分子不被发现、追诉的行为,但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6)犯罪的内容不同。本罪是为使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而毁灭、伪造与案件有关的影响诉讼活动的证据;而包庇罪是掩盖犯罪分子的全部罪行或重要犯罪事实,使其逃避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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