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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立案标准补充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1-21 15:30:12 人浏览

导读:

安全是劳动生产的第一位,如果不对劳动安全设施采取相关规定,则会影响到别人的人身安全。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安全事故立案标准补充规定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安全是劳动生产的第一位,如果不对劳动安全设施采取相关规定,则会影响到别人的人身安全。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安全事故立案标准补充规定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安全事故立案标准补充规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它是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的。即: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本罪应该怎么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情节特别恶劣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主要是指:

  (1)致多人死亡;

  (2)致多人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造成了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

  2、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特别恶劣的,如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多次意见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已发生过事故仍不重视劳动安全设施,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等。

  3、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的表现特别恶劣的。如重大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不是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而是只顾个人逃跑或者抢救个人财物,致使危害结果蔓延扩大的;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企图嫁祸于人的等。

  三、本罪的主体是谁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里的单位,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其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一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也包括其他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司法实践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发生在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常是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主管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副厂长、副经理,以及直接负责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作的安全员、电工等等。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可以直接依照本法的规定,以他罪追究处罚,所以,本罪的主体中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事故立案标准补充规定”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心态上只能表现为过失。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法律快车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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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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