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导读:
什么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一、什么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毒罪改名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成过失投毒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构成本罪,必须实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把喷过敌敌畏的蔬菜未冲洗净,到集市出卖,致购食者多人中毒;误将毒药投入饲料中,致使大量牲畜食后中毒等。在日常生活中有的把装过农药的口袋与粮食口袋混杂在一起,把瓶装敌敌畏与瓶装食油放在一起,因不慎误用农药口袋装粮食,误用敌敌畏炒菜,以致造成多人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就构成过失投毒罪。如果没有引起中毒的行为表现,或者致人中毒的行为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均不能定过失投毒罪。例如误将毒药当作药品给特定人服用致死,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可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本法规定,只有发生法定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未发生中毒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尚未达到法定的严重程度,不构成本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中毒,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对这种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严重的中毒事故。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这一特征是本罪区别于投毒罪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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