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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6 05:14:42 人浏览

导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1〕任何一种法律体系,虽然其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具有不同的形式和内容,但其构成要素大致一样:(1)一个法律体系由若干个彼此既独立又相互联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1〕任何一种法律体系, 虽然其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具有不同的形式和内容,但其构成要素大致一样:(1 )一个法律体系由若干个彼此既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法律部门或法律制度构成;(2)一个法律体系内各种规范的制订者、 制订程序和实施手段均具有一致性;(3 )一个法律体系的各种规范之间存在一定的等级关系;〔2〕(4)一个法律体系的各种规范通常受共同的基本法律原则指导,具有内在的协调性。可见,法律体系所表明的是一种法律的各种规范的个性、共性、内在联系和协调一致性。

  我们研究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法律制度,首先必须弄清这一新型国际机构的法律体系。本文试就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构成、世界贸易组织各部门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世界贸易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的关系等基本问题作些探讨。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构成

  围绕世界贸易组织而制订的各种法律规范,作为一个整体,构成现代国际法律秩序的一个新体系。

  世界贸易组织法是一个宏大的法律体系。它集中体现于《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后文件》(Final Act Embodying the Resultsof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以下简称为《最后文件》(Final Act)。它是由一系列协议组成的法律文件群。 综观《最后文件》,我们可以看出世界贸易组织法体系主要由下列几个部门或领域的法律制度组成: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法。有关组织法的文件主要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Agreement 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Organization)。此外,乌拉圭回合其他各项协定涉及相关领域的组织结构的条款,也可归属组织法的范畴。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章程。该章程位于《最后文件》所列各项协定之首,其主要内容包括:(1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与原则;(2)世界贸易组织的活动范围;(3)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4)世界贸易组织的结构;(5)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规则;(6)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资格;(7)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8 )世界贸易组织的财政预算与会费分配;(9 )世界贸易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10)世界贸易组织章程的修正、接受、生效和保存。在本书中,作者也将《最后文件》的附件二和附件三《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书》及《贸易政策审查机制》置于组织法的内容予以阐述。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货物贸易法。如本书导论所述,货物贸易一直是关贸总协定所调整的传统部门。乌拉圭回合对关贸总协定涉及贸易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进行了通盘审查,分别予以继承、修正、增补及制订新的法律规范,并将审查的结果载入《最后文件》的附件一。其主要内容可归纳为:

  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为1994年关贸总协定)。其中应包括:(1)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的《1947 年关贸总协定》及其业已生效的各项矫正、修正或修改的法律文件〔3〕;(2)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前根据《1947年关贸总协定》生效的法律文件,如涉及关税减让的各项议定书和证明书、加入议定书;〔4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前仍然有效的依1947年关贸总协定给予豁免义务的决定;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全体作出的其他决定;(3 )乌拉圭回合就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达成的一系列谅解书,如《关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解释的谅解书》、《关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七条解释的谅解书》、《关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收支平衡规定的谅解书》、《关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解释的谅解书》、《关于依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豁免义务的谅解书》、《关于依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八条解释的谅解书》;(4)《1994年关贸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2.有关货物贸易的非关税壁垒协定。为建立更为系统的非关税壁垒管理机制,乌拉圭回合以单列的协定形式或强化过去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协议,或制订新的守则,如《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原产规则协定》、《进口许可手续协定》、《技术贸易壁垒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协定》。

  3.特定货物贸易领域的协定,如《农业协定》、《适用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定》、《纺织品与服装协定》。

  4.与货物贸易相关领域的协定,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法。服务贸易领域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主要规定在《最后文件》的附件一(2 )《服务贸易总协定》之中。此外,《最后文件》的部长决定和宣言中《关于服务贸易与环境的决定》、《关于自然人流动谈判的决定》、《关于金融服务的决定》、《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决定》、《关于基本电信谈判的决定》、《关于职业服务的决定》和《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均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诸边贸易协定。与上述组织法、货物贸易法和服务贸易法中的各项协定不同,诸边贸易协定(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亦称为“复合贸易协定”,不属于一揽子接受的范畴,其生效与接受从其自身的规定。诸边贸易协定涉及民用航空器、政府采购、奶制品和牛肉等四个领域。这些协定中除个别条款进行了调整或修改外,基本上保持了东京回合四个守则的原样。尽管诸边贸易协定在接受方式上没有与建立世界组织的协定和多边贸易挂钩〔5〕, 它们同样经过乌拉圭回合载入《最后文件》,从而亦构成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内在统一

  如前所述,任何一种法律体系都是由各个部门法组成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各部门法之间既相互区别,又彼此联系与协调。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这样,国际法也不例外,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亦自然如此。

  与关贸总协定的法律体系相比,世界贸易组织法具有更高程度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其主要表现是:第一,缔约资格和成员资格的一致性。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十四条、十五条),1994年关贸总协定各项多边货物贸易协定、多边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缔约方即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在世界贸易组织中,一国不可只接受世界贸易组织章程而不接受《最后文件》附件一的多边贸易协定,反之亦然。同样地,如果某一成员退出世界贸易组织,也就自然退出其在各项多边协定的缔约方资格。虽然诸边贸易协定的缔约资格仍具有一定的选择性,但毕竟这类协定的数量有限,且内容相对次要。第二,各主要部门法生效日期和接受期限的一致性。除少数几项协定外(如诸边贸易协定),《最后文件》中的大多数法律文件均于1995年1月1日同时生效。世贸组织协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还规定,除非部长们另作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章程和各项多边贸易协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应留有两年的开放接受期。第三,各部门法基本原则的一致性。虽然各部门法调整的领域各异,规范的强弱和粗细不一,但均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如非歧视原则、公平贸易原则、透明度原则等。第四,管理机制的协调性。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界贸易组织不仅在组织结构上更为完备,而且在管理体制上更注重协调,形成了一整套协调网络。各部门法中的每一项协定几乎都设立了专门机构。这些机构一方面是有关协定的管理机构,另一方面又隶属于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机关,受后者的领导和监督。第五,争端解决机制的统一性。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不仅程序更趋完善,争端解决方法中增添了新的司法途径,更重要的是它具有关贸总协定无与伦比的统一性。无论是世界贸易组织章程的争端,还是《最后文件》的其他协定范围内的争端,均应纳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即使是诸边贸易协定事项的争端,有关当事方也应尽量采用世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和方法。(责任编辑:核心论文)[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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