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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简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6 05:01:21 人浏览

导读:

第一专题:(WTO)简介1、WTO概况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英文缩写为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其前身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其总部在瑞士日内瓦。WTO是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目前已经拥有137个成员,成员的贸易量占世界贸易的95%

  第一专题:(WTO)简介

  1、WTO概况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英文缩写为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其前身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其总部在瑞士日内瓦。WTO是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目前已经拥有137个成员,成员的贸易量占世界贸易的95%以上。WTO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被并称为当今世界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 GATT共主持了八个回合得多边贸易谈判,最近、持续时间最长的一轮叫乌拉圭回合谈判,该回合从1986年开始,前后长达7年半之久,其重要成果之一就是创立了WTO。

  2、WTO的基本职能

  -制订和规范国际多边贸易规则

  -组织多边贸易谈判

  -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

  3、WTO的宗旨、目标及地位

  WTO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定地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最优运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并以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称的份额。

  WTO的具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巩固原来的关贸总协定为贸易自由化所作的努力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为实现这些目标,各成员应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性待遇。

  WTO的地位是:WTO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与其前身关贸总协定相比,WTO在调解成员间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4、WTO的组织机构

  WTO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大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可对多边贸易协议的所有事务作出决定。部长大会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WTO日常会议和工作。总理事会设有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三个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国际收支、行政预算三个委员会。秘书处设总干事一人。

  5、WTO成立以来所取得的成果

  1)、落实乌拉圭回合协议内容,继续谈判框架协定

  WTO成员除按照已达成的关税减让表减让关税外,还有43个成员方在1997年3月26日同意从1997年7月1日开始到2000年逐步取消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它们涉及的贸易额约为6000亿美元。7国集团和欧盟同意对465种药品实施零关税待遇。

  同时,WTO确定在2000年1月1日前,就农产品、服务贸易两个关键领域进行谈判。迄今为止,通过谈判已达成4个重要的协议:①1995年7月28日自然人流动协议;②1997年2月15日69国达成基础电信服务协议,并于1998年2月15日生效;③1997年3月26日43个国家达成减让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协议;④1997年12月12日,70个国家达成一项多边金融协议,同意开放各自的金融服务业,它包括95%以上的有关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等方面的贸易,该协议将于1999年3月1日生效。

  2)、解决成员之间贸易争端

  到1996年11月,WTO受理的贸易争端已达62起,两年内受理的贸易争端就相当于原关贸总协定50年受理的贸易争端的1/4以上;而且,在62起贸易争端中,发展中成员方作为申诉方的有20起,占32.29%,作为被控方的有24起,占38.7%。而在原关贸总协定受理的238起贸易争端中,发展中缔约方作为申诉方和被控方总共才占25.6%。

  3)、举行高层会议,帮助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解决贸易发展问题

  1997年10月,WTO、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世界银行就最不发达国家的贸易发展举行高层会议、探讨帮助解决最不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与贸易有关的技术援助、训练和智力建设等问题。9个WTO成员宣布主动改进从最不发达国家进口的市场准入措施,如削减产品进口限制、拓展已有的关税减让表,重点放在纺织品和农产品领域,要大量简化附加条件等等。WTO其他成员也表示要采取相应的行动。

  4)、举行部长级会议,解决多边贸易体制发展中的问题

  1996年12月9日至13日,在新加坡召开WTO首届部长级会议。会议成立3个工作组(贸易与投资,贸易与竞争政策,政府采购透明度),发表了针对信息技术产品贸易自由化的"新加坡部长宣言"。

  WTO于1998年5月18日-20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二次部长级会议和多边贸易体制50周年大庆,会议主要围绕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的执行情况、下届部长会议议程以及发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准备工作等展开讨论。本届部长会议通过的《部长宣言》,除总结多边贸易体制在过去半个世纪中所发挥的作用之外,还就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有关事宜作出安排,欢迎申请加入方尽早加入WTO。会议决定在1999年底在美国召开第三届部长级会议,选举美国贸易代表巴舍夫斯基为下届会议主席。《部长宣言》强调指出,解决1997年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等混乱问题的关键,是按照WTO的章程实施贸易自由化,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倾向。在这次会议上,还产生了一个具体协议-所有WTO成员都对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务免税至少一年。

  1999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在美国西雅图举行了WTO第三届部长级会议。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以及各方在部长级会议前所达成的共识,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议程包括"既定议程"和"新议题"。"既定议程"主要指农产品和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开放,"新议题"中目前各方有一定共识的议题包括竞争政策、贸易便利、电子商务、政府采购透明度等。但美国等少数西方国家却竭力企图将劳工标准等问题纳入新一轮谈判,受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坚决抵制,会议因此未能达成协议,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努力失败。

  第二专题:历届世界贸易组织部长会议

  部长会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迄今为止,世界贸易组织已经举行过三次部长会议。

  1996年12月9日至13日,世界贸易组织首届部长会议在新加坡召开。这次被称为多边贸易体系里程碑的部长会议取得的主要成果是通过了《新加坡部长宣言》。宣言指出,世界经济的日益一体化为经济增长与发展和创造就业机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宣言承诺,要建立一个更加公平、开放、在规则基础上的自由贸易体制。在这届会议上,劳工标准成为讨论的焦点之一。宣言确定,建立由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和处理劳工标准的机制,反对滥用劳工标准来推行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会议期间,以美国、日本、欧盟和加拿大为首的28个经济体在信息技术问题上达成了协议。[page]

  1998年5月18日至20日,世界贸易组织第二次部长会议在日内瓦举行。这次会议主要讨论了已达成的贸易协议的执行情况、既定日程和未来谈判日程等问题以及第三次部长会议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发展中国家希望世贸组织均衡利益,更多地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愿望。

  1999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被称为“千年回合”谈判的世界贸易组织第三届部长会议在美国西雅图开幕。这次会议原本要确定新一轮多边贸易回合谈判的具体议程,但这次的世贸会议,一开始就笼罩在阴影中,强大的示威抗议行动,使会议的召开一波三折,接着,在谈判中,与会代表在多项议题上出现重大的歧见,导致会议的进展缓慢;到四天结束时,竟然在几个主要的课题上无法达致一致的意见,会议终以终于一无所成结束。

  第三专题:中国与GATT/WTO的关系

  中国是关贸总协定23个创始缔约国之一。1948年4月21日,当时的中国政府签署了《临时适用议定书》,同年5月21日,中国成为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在未得到中国唯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的情况下,台湾当局于1950年3月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决定退出关贸总协定。虽然中国指出这一退出决定是无效的,但由于受当时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的制约,中国未能及时提出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申请。

  随着中国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取得巨大经济成就,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联系日益紧密。从加快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进一步发展国民经济的需要出发,中国中央于1986年作出了申请恢复我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决定。

  自1986年7月11日中国正式提出恢复我缔约方地位后,1987年3月关贸总协定成立了"中国工作组",开始中国的"复关"谈判。1995年1月,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从当年7月起中国复关谈判转为加入WTO谈判。

  第四专题:中国入世谈判大事记

  中国与关贸总协定的早期历史

  1947年10月30日,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贸易与就业大会的最后文件,该大会创建了关贸总协定。

  1948年4月21日,中国政府签署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并从1948年5月21日正式成为关贸总协定缔约方。

  1950年3月6日,台湾当局由其“联合国常驻代表”以“中华民国”的名义照会联合国秘书长,决定退出关贸总协定。

  1965年1月21日,台湾当局提出观察总协定缔约国大会的申请,同年3月第22届缔约国大会接受台湾当局派观察员列席缔约国大会。

  1971年11月16日,第27届缔约国大会根据联合国大会1971年10月25日通过的2758号决议,决定取消台湾当局的缔约国大会的观察员资格。

  1982年11月,中国政府获得观察员身份并首次派团列席关贸总协定第36届缔约国大会。从而能够出席缔约方的年度会议。

  1982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中国申请参加关贸总协定的报告。

  1986年4月23日,香港以单独关税地区成为关税总协定缔约方。

  中国复关的历史经过

  1986年7月10日,中国驻日内瓦代表团大使钱嘉东代表中国政府正式提出申请,恢复中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方地位。

  1987年10月22日,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确定工作日程。

  1989年4月18日至19日,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7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完成了对中国外贸制度的评估。

  1989年5月24日至28日,中美第5轮复关问题双边磋商在北京举行,磋商取得实质性进展,复关谈判有望在1989年底结束。

  1989年12月12日至14日,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8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事实上重新开始审议中国的外贸制度。

  1990年1月1日,台湾当局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地区”名义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

  1991年1月11日,中国驻日内瓦代表团大使范国祥向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递交中国政府关于澳门在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的声明。澳门成为关贸总协定缔约方。

  1991年10月,中国总理李鹏致函关贸总协定各缔约方首脑和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阐明中国复关问题的立场,强调当务之急是立即举行工作会议,开始议定书实质性谈判,在与中国政府协商并取得一致前,不得成立台湾工作组。

  1992年9月29日,关贸总协定理事会主席根据中国与主要缔约方谈判达成的谅解,就处理台湾加入关贸总协定的问题发表声明。声明基本反映中国政府关于处理台湾入关问题的三项原则。

  1992年10月10日,中美达成《市场准入备忘录》,美国承诺“坚定地支持中国取得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

  1994年4月12日至15日,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举行,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与会各方签署《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果最后文件》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国代表团参会并签署《最后文件》。

  1994年8月底,中国提出改进后的农产品、非农产品和服务贸易减让表。作为解决复关问题的一揽子方案,并从9月至10月派出以海关总署关税司司长吴家煌为团长的市场准入代表团在日内瓦与缔约方进行了50多天的谈判。

  1994年11月28日,外经贸部部长助理龙永图会见关贸总协定总干事萨瑟兰。与此同时,中国驻美国、欧共体和日本大使分别约见驻在国高级官员,通报中国政府关于复关谈判最后时限的决定。

  1994年11月28日至12月19日,龙永图率中国代表团在日内瓦就市场准入和议定书与缔约方进行谈判,谈判未能达成协议。1994年10月20日,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19次工作会议在日内瓦举行。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外经贸部副部长谷永江在会上严厉谴责少数缔约方漫天要价,无理阻挠,致使复关谈判未能达成协议。

  1995年3月11日至13日,美国贸易代表坎特访华,与外经贸部部长吴仪就复关问题达成8点协议,同意在灵活务实的基础上进行中国“入世”的谈判,并同意在乌拉圭回合协议基础上实事求是地解决中国发展中国家地位的问题。

  1995年5月7日至19日,应关贸中国工作组主席吉拉德邀请,外经贸部部长助理龙永图率中国代表团赴日内瓦与缔约方就中国复关进行非正式双边磋商。此次磋商被西方媒体称为“试水”谈判。

  1995年6月3日,中国成为世贸组织观察员。

  中国申请入世的进程[page]

  1995年11月,中国政府照会世贸组织总干事鲁杰罗,把中国复关工作组更名为中国“入世”工作组;与此同时,台湾当局也“照会”世贸组织把关贸总协定中国台北问题工作组更名为世贸组织中国台北工作组。

  1995年11月28日,美方向中方递交了一份“关于中国‘入世’的非正式文件”,即所谓的“交通图”,罗列了对中国“入世”的28项要求。

  1996年2月12日,中美就中国“入世”问题举行了第10轮双边磋商。中方对美方的“交通图”逐点做了反应。

  1996年3月22日,龙永图率团赴日内瓦出席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第一次正式会议并在会前和会后与世贸组织成员进行双边磋商。

  1997年8月6日,中国与新西兰在北京就中国“入世”问题达成双边协议。

  1997年8月26日,中国与韩国在汉城就中国“入世”问题达成双边协议。

  1997年10月13日至24日,外经贸部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副部长率团在日内瓦与欧盟、澳洲、挪威、巴西、印度、墨西哥、智利等30个世贸组织成员进行了双边磋商;与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巴基斯坦签署了结束中国 “入世”双边市场推入谈判协议,并与智利、哥伦比亚、阿根廷、印度等基本结束了中国“入世”双边市场准入谈判。

  1997年10月26日至11月2日,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应邀访美,在与克林顿总统发表的联合声明中,重申加快中国“入世”谈判,争取尽早结束。江主席还宣布了中国参加信息技术协议(ITA)的意向。

  1997年11月1日至16日,随同李鹏总理访日的外经贸部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副部长与日本外务省副外相原口就中国“入世”问题发表联合声明,重申中日双方已在服务业市场准入谈判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从而表明中日两国关于中国“入世”双边市场准入谈判已基本结束。

  1997年11月2日,出席亚太经合组织(APEC)部长级大会的中美高级贸易官员就中国“入世”问题全面地交换了意见,并一致认为双方代表团应加强努力,尽快落实中美首脑联合声明中关于加强中国“入世”谈判的宗旨。

  1997年12月1日至12日,以外经贸部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副部长为团长的中国代表团在日内瓦出席了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第6次会议,就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的绝大部分内容达成了谅解,期间还与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巴西、墨西哥等国进行了双边磋商。

  1998年3月28日至4月9日,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第7次会议,中国代表团向世贸组织秘书处递交了一份近6000个税号的关税减让表,得到了主要成员的积极评价。

  1998年5月18日至22日,龙永图率中国政府代表团赴日内瓦参加了多边贸易体制50周年大庆和世贸组织第2届贸易部长会议。

  1998年6月17日,江泽民接受美国记者采访时提出“入世”3原则:1.WTO没有中国参加是不完整的。2.中国毫无疑问要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加入WTO。3.中国的“入世”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为原则的。

  1998年11月16日,江泽民和美国副总统戈尔在APEC吉隆坡会议上会晤,双方都表示希望在1999 年早些时候结束中美双边谈判。

  1998年11月27日,人民日报发表中国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的谈话,龙永图说:“有人以为中国政府不再把加入WTO当作一个优先任务,这是一种误解。我认为中国越早加入WTO越好。”

  1999年3月3日,中美高级贸易代表团就降低关税、进一步敞开农业、电信、金融和保险市场谈判至深夜。

  1999年3月15日,中国总理朱镕基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说:“中国进行复关和入世谈判已经13年,黑头发都谈成了白头发,该结束这个谈判了。现在存在这种机遇。第一,WTO成员已经知道没有中国的参加WTO就没有代表性,就是忽视了中国这个潜在的最大市场。第二,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验的积累,使我们对加入WTO可能带来的问题提高了监管能力和承受能力。因此,中国准备为加入WTO作出最大的让步。” 1999年4月6日至13日,朱镕基访美。4月10日,中美签署“中美农业合作协议”并就中国加入WTO 发表联合声明,美方承诺“坚定地支持中国于1999年加入WTO”。 1999年4月13日,克林顿与朱镕基通过电话达成一致:双方应进行紧张的谈判来解决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 TO会谈中的遗留问题。

  1999年4月底,美国首席谈判代表卡西迪率团来京,就双方遗留下来的问题继续谈判。

  1999年5月8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袭击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中国政府被迫中断了“入世”谈判。

  1999年9月6日,中美恢复谈判。

  1999年9月8日,江泽民在澳大利亚重申中国“入世”三原则。他说:“中美双方应该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谈判。1997年我访问美国,1998年克林顿总统访华,双方本来是要解决中国加入WTO问题的。但是,据说由于美国国会方面的原因没有能谈。今年春天,美国又失去了一个很好的机会,朱镕基总理访问美国本来可以达成协议,但据说又是因为美国国会的原因没有谈成。中澳两国现已就中国加入WTO问题达成了协议,中美之间谈得好不好,能不能达成协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美国。”

  1999年9月11日,江泽民与克林顿在APEC第七次会议上正式会晤。江泽民说,中方对加入WTO一直持积极态度,中国加入WTO不仅是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也是建立一个完整开放的国际贸易体系的需要,我们希望谈判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争取早日达成协议。克林顿表示,美国支持中国尽早加入WTO,希望尽快地结束同中国的谈判,希望双方能为此进一步努力。

  1999年11月15日,中美双方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达成协议。这意味着中国与美国就此正式结束双边谈判。

  2000年4月12日,中国和马来西亚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问题达成双边协议。

  2000年5月16日,中国与拉脱维亚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达成双边协议。

  2000年5月19日,中国与欧盟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达成双边协议。

  2000年5月29日,经过友好和建设性磋商,中国与瑞士26日结束了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谈判,签署了中瑞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问题的双边协议。[page]

  2000年11月,中国与欧盟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达成双边协议,墨西哥代表表示,“我们与中国的入世谈判正在进入尾声,相信会有一个好的结局”。

  2001年1月10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1月9日晚在瑞士重新开始。

  2001年6月6日,美国贸易代表罗伯特·佐立克昨天在上海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和国际贸易体制都是有利的。

  2001年6月14日,中美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遗留问题的解决达成了全面的共识。

  2001年6月20日,中国与欧盟就中国入世问题达成全面共识。

  2001年7月3日,外经贸部副部长、中国入世谈判首席谈判官龙永图7月3日表示,有关中国入世的所有重大问题都已解决。

  2001年7月3日,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就中国于今年11月正式入世问题达成一致,中国在提出申请15年后终将实现加盟。

  第五专题: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部长会议:世贸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成员主管外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部长会议具有广泛的权力,主要有:立法权;准司法权;豁免某个成员在特定情况下的义务;批准非世贸组织成员国所提出的取得世贸组织观察员资格申请的请示。

  总理事会: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代行部长会议职能。总理事会可视情况需要随时开会,自行拟订议事规则及议程。随时召开会议以履行其解决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的职责。

  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这些理事会可视情况自行拟订议事规则,经总理事会批准后执行。所有成员均可参加各理事会。

  各专门委员会:部长会议下设立专门委员会,以处理特定的贸易及其他有关事宜。已设立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等10多个专门委员会。

  秘书处与总干事:世贸组织成立由一位总干事领导的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下称秘书处)。世贸组织秘书处设在瑞士日内瓦,大约有500人。秘书处工作人员由总干事指派,并按部长会议通过的规则决定他们的职责和服务条件。

  总干事由部长会议选定,并明确总干事的权力、职责、服务条件及任期规则。世贸组织总干事主要有以下职责:他可以最大限度地向各成员施加影响,要求它们遵守世贸组织规则;总干事要考虑和预见世贸组织的最佳发展方针;帮助各成员解决它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负责秘书处的工作,管理预算和所有成员有关的行政事务;主持协商和非正式谈判,避免争议。

  第六专题:世贸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加入世贸组织后,世贸组织各成员应享有一定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各成员应享受的基本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点:

  在现有成员中享受多边的、无条件的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

  享受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

  发展中国家可享受一定范围的普惠制待遇及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期安排。

  利用世贸组织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摩擦,营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

  享有世贸组织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

  在享受上述权利的同时,世贸组织成员也应根据世贸规则履行相应的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根据世贸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

  根据世贸组织有关协议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即具体要求降低关税和规范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

  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根据世贸组织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与程序,和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不能搞单边报复。

  增加贸易政策和有关法规的透明度。

  按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缴纳一定会费。

  第七专题:世贸的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又称 “无歧视 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 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 最惠国条款”。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前者 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补偿 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后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

  最惠国待遇范围广泛,其中主要的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在贸易 协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进口、出口或者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 他捐税;

  2、在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 、手续和费用;

  3、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在通商航海条约中,最惠国待 遇条款适用的范围还要大些,把缔约国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货物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等也包括在内。

  在特殊条件下,最惠国 待遇源于自由贸易原则,即各国在世界市场上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贸 易机会。是用来作为对付重商主义保护关税政策的一种手段。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为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后来帝国主义国家往往利用他们 签订的最惠国条款,在殖民地、附属国中享受各种特殊优惠,而后者则由于所处的从属地位,实际上难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二次大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状况,要求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出 口商品实行单方面的、普遍的关税减免,即实行关税普遍优惠制

  第八专题: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是最惠国待遇的有益补充。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正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另一体现—— 国民待遇原则,严格讲应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page]

  《1994年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主要规定有:

  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时,另一成员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

  给予进口产品的有关国内销售、分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规章和条例等的待遇,不能低于给予国内相同产品的待遇。据此,如果没有对国内产品在上述方面做出任何规定,则不能规定进口产品必须满足某些方面的要求。

  任何成员不能以直接或间接方法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或强制规定优先使用国内产品。

  成员不得用国内税、其他国内费用或定量规定等方式,从某种意义上为国内工业提供保护。

  值得指出的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规定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款,在实施时应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

  此外,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以及其他相关协议中,国民待遇原则都有较详细的规定得以体现。

  第九专题:世界贸易组织的互惠原则

  互惠互利是建立WTO共同行为规范、准则过程中的基本要求,这种互惠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

  (一)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市场的机会。

  (二)在现实中,一国或地区加入WTO后,其对外经贸体制在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及《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同时,还要开放本国的商品和服务市场。

  (三)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任何一个成员在WTO体系内不可能在所有领域都是最大的获益者,也不可能在所有领域都是最大的受害者。

  关贸总协定及WTO的历史充分说明,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带来的利益要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的利益。因为一国单方面自主决定进行关税、非关税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及服务市场开放时,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取决于其他贸易伙伴对这种自由化改革的反应,如果反应是良好的,即对等也给予减让,则获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则较小。而在WTO体制下,由于一成员的贸易自由化是在获得现有成员们开放市场承诺范围内进行的,自然这种贸易自由化改革带来的实际利益有WTO机制作保障,不像单边或双边贸易自由化利益那么不确定。因此,多边贸易自由化要优于单边贸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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