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调解 > 治安调解 > 治安调解的基本方法

治安调解的基本方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0 14:46:28 人浏览

导读:

一、调解时要主动控制局面(一)主动控制局面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和睦共商的调解气氛,避免和及时制止纠纷双方互相指责的问题发生,以防调解转变成劝架。(二)要正确选择、合理限制参与人参加调解。其一,对于疑难复杂的纠纷,组织调解处理时,要邀请司法人员

  一、调解时要主动控制局面

  (一)主动控制局面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和睦共商的调解气氛,避免和及时制止纠纷双方互相指责的问题发生,以防调解转变成劝架。

  (二)要正确选择、合理限制参与人参加调解。其一,对于疑难复杂的纠纷,组织调解处理时,要邀请司法人员参加联合调解。其二,对于思想固执或对调解心有顾虑的当事人,可以在其亲戚、朋友中寻找能说服他的人,邀请其配合民警做好调解工作,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三,进行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参与人以1~2名为宜。如果双方当事人的人数不加限制,就会出现人多嘴杂、意见不一的复杂局面,容易发生争吵而影响调解。

  (三)要多做教育、疏导工作。要帮助双方当事人学习有关法律,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摆事实讲道理,以理以法服人;在语言表达和表情态度上,使当事人感到我们严肃认真、诚恳热情、句句在理。通过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化解矛盾、缓和对立情绪,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纠纷,避免冲突发生。

  (四)调解时要随机应变。调解员要根据当事人各方的意见、态度等变化随机应变,不断调整和变更方法策略。在适当的时候,可以用建议的形式,提出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商议,促使他们双方达成共识,最终达到调解成功的目的。

  (五)注意对调解过程及结果保密。对外不得随意透露调解的内容和调解员自己的看法,以免引起当事人周围无关人员胡乱议论和猜测,并传来传去,导致双方当事人反悔。

  (六)要正确把握调解的次数。公安机关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处理时,一般情况下只调解一次,不能反复调解耽误治安案件的及时处理。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增加一次调解。所谓必要时,是指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只是尚有部分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尚有部分案件事实没有查清,需要进一步查清事实而再调解一次。

  二、调解中的几点要求

  (一)庄重平和,态度取胜。民警出现在调解现场,面对双方当事人,或单方当事人,第一时间的态度非常重要,要做到表情认真、态度庄重而不失平和。恰当的态度,对处置调解纠纷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力,是调解民警的无声武器。恰当的态度能使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心理上产生安定、信任之感,对喧闹的现场起到平喧息声的作用,对正在“火头”上的当事人起到很好的“灭火”震慑作用,为下一步的调解铺平道路。

  (二)仔细询问,专注倾听。民警在调解工作开始之前,必须做认真的全面调查。询问是调解工作中的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方式。询问得越仔细、越全面,调解的材料就越充分、越翔实、越客观。倾听是人的基本涵养和能力,是对陈述人尊重的一种表现,民警在调解现场,要注意倾听双方当事人各自的陈述,以及旁观者、知情人的叙述。专注的倾听,也会在心理上给当事人以信任感与安全感,从内心接受调解的进行。倾听时要注意不能偏听一方,主观臆断,会造成调解不公,使双方当事人不服,或致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甚至使纠纷升级激化,这样的调解就是失败的调解。

  (三)翔实记录,完备手续。记录是调解工作中必须运用的重要程序和有效手段之一。调解民警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旁观者、知情者的叙述记录过程,也是使双方当事人情绪平静的过程。当事人通过回答民警的询问,注意力就会不由自主地开始转移,激烈的情绪开始退潮,特别是对个别无理取闹、胡搅蛮缠的当事人更是一剂有效的镇静剂,为解开僵局打开大门。调解记录务必翔实,入档保存,以备查询。

  (四)善用语言,事半功倍。调解员把握语言的分寸不同,运用场所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效果。俗话说:一句话让人怒发冲冠,一句话让人转怒为笑。语言的力量可见一斑。周永康同志任公安部部长时,要求公安民警要“说得过、追得上、打得赢”。其中,“说得过”,就是要求民警具备良好的口才。好的口才来自于对社会生活经验的总结和广泛知识的学习,是民警调解工作的另一件武器。表现在调解工作中,就是要求民警达到善于运用语言让群众“一笑泯恩仇”的境界。善用语言,用好语言,最终能使纠纷双方尽弃前嫌,化干戈为玉帛。

  三、要尽力避免引火烧身

  调解纠纷弄不好会引火烧身,使得纠纷双方将怨气发泄到调解员身上。为免祸及己身,可根据具体情况,伺机采用以下几种方式加以处理:

  (一)纠纷双方争论很激烈时,调解员要三缄其口,不作表态。因为纠纷双方争论很激烈时,都认为自己有理,都希望调解员帮自己说一句话。如果调解员稍加评论,对某一方有利,那么,另一方就会恼怒调解员,调解员就会陷入其中而难以自拔。这时少说话,不作任何评论。等到纠纷双方争论累了,情绪稳定下来时,再作调解。

  (二)未了解矛盾的真相前,调解员一定要保持中立,不偏不倚。纠纷双方都会说自己有理,但总有一方特别会说,而且嗓门又大,调解员凭感觉会认为这一方有理而进行调解,必然使矛盾激化。因此,未了解纠纷的真相之前,调解员要处于中立状态,不支持、不参与纠纷的任何一方。慢慢听双方的述说,并认真进行分析,再结合其他方面的佐证,弄清事实的真相后,再作调解。

  (三)对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自己认为难以调解时,不要轻易进行调解。有的矛盾纠纷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时间长、跨度大,而且牵涉面广,或者因其他种种原因,变得非常复杂。面对这样的矛盾纠纷,调解员如果调解不好,会使问题更加复杂。因此,当确认自己无能力调解这样的矛盾时,就要报告领导,由领导组织他人进行调解。(何贵初)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