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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国宏、牛国强、牛宏玉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1 19:56:32 人浏览

导读:

原公诉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省,女,1975年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害人方长有之妻。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鸣,女,1998年出生,汉族,学生。系被害人方长有之女。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原公诉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省,女,1975年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害人方长有之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鸣,女,1998年出生,汉族,学生。系被害人方长有之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银,男,1938年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害人方长有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女,1940年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害人方长有之母。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岁,男,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系本案被害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国宏,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6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押确山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国强,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6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因患有重大疾病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7年9月4日因患有重大疾病被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征,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宏玉,又名牛贺峰,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6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押确山县看守所。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牛国宏、牛国强、牛宏玉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省、方×鸣、方×银、孙××、方×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07)驻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省、方×鸣、方×银、孙××,原审被告人牛国宏、牛国强、牛宏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其他当事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10月10日下午3时许,确山县三里河乡董庄村赵庄组村民罗××(牛宏玉之母)同邻居刘×军(另案处理)因排水沟问题发生争吵。刘×军打电话告知其妹夫方×有,方×有纠集方×岁(另案处理)、方迎×、方×会、郭××、方×峰、方红×等人到赵庄,与罗××发生厮打,牛宏玉回家后拿出菜刀欲同方×岁等人进行殴斗,派出所民警赶到进行劝阻和调解,牛国宏出面参与调解了此事。调解后刘×军在酒店宴请方×岁等人。

当天下午5时许,牛×成(牛国宏的父亲、住牛×全的房子)因下午的事与牛×全(刘×军的叔)发生争执,因此牛×全让牛×成夫妇搬走。晚7时许,牛国宏、牛国强得知其父与牛德全争吵后,即同张××(牛国宏妻子)一起到牛德全家,与牛×全、牛×腰(另案处理)兄弟二人发生争执,张××将牛×腰携带的菜刀夺走(夺刀时将牛国宏的手划破),双方各自回家。后牛×腰给刘×军打电话说牛国宏要打他,让刘×军快回来。晚9时许,刘×军、方×有纠集在酒店喝酒的方×岁、方迎×、方×会、郭××、方×峰等人赶到赵庄。牛宏玉看到刘×军等人回赵庄后即赶去牛国宏家报信,随后牛国强也赶到,三人在一起商谈刘×军等人是不是来打牛国宏时,看到刘×军等人往牛国宏家走,三人立即回去穿衣服,拿单刃尖刀、菜刀、铁叉。当方×有、牛×腰持械同方×岁、刘×军、方迎×、方×会闯入牛国宏院内后,双方发生殴斗。牛国强用铁叉击打方长有的头部,牛宏玉用菜刀砍中方长有右肋部和右下肢骨关节处,牛国宏手持单刃尖刀对方×有连刺数刀,刺破方×有的脾脏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刺中方×岁胸部致使其重伤。殴斗中造成方迎×轻伤、牛×腰轻微伤、牛国宏轻伤、张××轻微伤。

另查明,方×鸣,1998年出生,方×银,1938年出生,孙××,1940年出生。方×银与孙××共有子女六人。抢救方×有支出医药费2799.7元。方×岁住院34天,支出医药费15284.89元。200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229.28元。[page]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牛国宏家,牛国宏家独院,大门朝西,为双扇内开大铁门。院内散落有菜刀、单刃尖刀、断刀和断刀刀尖、木锨、粪杈、杨树棍等,院内有多处血泊、血迹。现场提取菜刀、尖刀、断刀、断刀尖、木棍、杈子等有关物证14件。

2、刑事技术(尸检)鉴定及照片证实:死者方×有头部有四处钝性挫裂创;腹部、右侧腋下、左肩部、左上肢肘关节背侧、右上肢腕关节内侧、右下肢髋关节等处有9处创口。结论为方×有系被单刃锐器刺破脾脏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方×岁法医学鉴定书证实:方×岁胸部锐器损伤构成重伤。

方迎×法医学鉴定书证实:方迎×腹部锐器损伤构成轻伤。

牛国宏法医学鉴定书证实:牛国宏头部锐器损伤构成轻伤。

张××法医学鉴定书证实:张××左上肢损伤构成轻微伤。

牛×腰法医学鉴定书证实:牛×腰右上肢损伤构成轻微伤。

3、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牛国宏在现场所用的尖刀上的血迹是方×有所留的机率为99.9999%。

4、被告人牛国宏供述:2006年10月10日晚上,其和牛×强、张××与牛×全及其弟牛×腰发生纠纷。晚上回家后,发现刘×军和牛×腰领一群人找事来了,就对牛宏玉、牛国强说:如他们不进院,你们别露面,如进院子,你们过来招呼一下(过来帮忙)。就把院子大门挂上(把南半扇门上钩子钩到北半扇门鼻上),进屋内拿把木把单刃尖刀,出堂屋门即被对方围打,头上挨一刀,其右手握刀乱捅,被捅伤的三个人倒在院子里。后其用牛宏玉的手机给110报了警。

5、被告人牛宏玉供述:发现刘×军领人到牛国宏家去,即告诉了牛国宏,接着和牛国强一块到牛国强家掂东西。到牛国宏家院里,看到有群人围着牛国宏、张××乱打,其和牛国强拿着杈子就拍打牛国宏、张××那些人,其还用菜刀砍住一个人(穿类似迷彩服颜色的衣服)的腰腹部。被打倒的三个人不知道是谁,其用手机打的“110”、“120”。打了架后,院里扔有铁叉子、叉子、木锨,牛国宏拿的那把尖刀,还有一把没有尖的半截带齿的刀在中间躺的那人身边。

6、被告人牛国强供述:其拿一把木把四根铁齿的粪叉到牛国宏院子后,看到有三、四个人在按着牛国宏打,就用粪杈朝那几个人头上乱砸,打了好几下,又和商×、牛×腰、刘×军相互打。

7、证人张××证言证实:正准备睡觉,有人敲门,牛国宏出去有二三分钟,从外面回来拿了把单刃刀又出屋。当时听到外面有“扑通、扑通”砸东西的响声。其掀堂屋门帘子时,外面有个砖头砸在门帘上,走到走廊道里,有人将其摔倒在地上。看到对方有两个拿木棍、有一个人拿刀,方×有拿刀去捅牛国宏,其去抱方×有的胳膊,方×有将其左胳膊划伤并将其摔倒,又上去和牛国宏厮打。他们拿着棍子的去打牛国宏,牛国宏用刀捅他们。对打时,听见牛×腰、刘×军喊照死里打。

8、证人牛×证言证实,通过窗户看见院子里有拿棍的、有拿杈子的、有拿刀的。认识的刘×军、牛×腰手里拿的也有东西。有个人抱住张××打,有四五个人把牛国宏按倒打,穿花衣服的拿刀砍她爸,她妈抱住那人,那人朝其妈胳膊上砍一刀。

9、证人张×雨证言证实:案发当晚看见一群人在庄西头的路上,听见有人说:“谁露头砍死谁”。

10、证人牛×才证言证实:2006年10月10日晚上,见刘×军领人到他庄,方×有一手拿着一根一米多长的东西,另一手拿着二十多公分的东西,象把刀。方×有上身穿着迷彩服。

11、被害人方×岁陈述:案发当天下午,方×有喊他和方迎×、郭××、方×亮、方×会、方×峰、方红×等人去赵庄助威。晚上去牛国宏家,方×有在牛国宏家门口拍门喊了几声后进院,牛国宏手里掂个尖刀,从屋里出来,其被牛国宏捅了一刀,接着头上挨了一棍,被夯晕在牛国宏家院里。

12、被害人方迎×陈述:晚上酒后,方×岁还是刘×军叫他们去赵庄。方×有、方×岁在门口喊“国宏、国宏”,一会大门开了,看见一个妇女站在院子里,手里像掂了个东西,进院子后赶紧过去一把搂住她,之后头上被打了一下,随后右肋部又挨了一刀,晕倒在牛国宏家堂屋门口台阶下东南的位置,挨着台阶。 [page]

13、证人牛×腰证实:案发当天下午其给刘×军打电话说牛国宏打他了,让刘×军回来。刘×军、方×有等人来到后,其和方×有领着几个人去牛国宏家,路上方×有捡了一根一米左右的棍,还有一个拿棍的不认识。到牛国宏院门口,见门一半在关着,一半在开着,其走到院中间喊“国宏你出来,我跟你说个事”,接着张××从屋里出来,什么也没拿,牛国宏在堂屋门口站着掀开半拉门帘子,方×有拿着一米长木棍指着牛国宏说:“你怎么那么狠”。 方×有话还没说完,牛国强和牛宏玉两人各拿一把叉子,牛国强用叉子对着方×有头一下把方×有打倒在地,牛宏玉拿着叉子乱戳,牛国宏掂着一把菜刀出来,牛宏玉用叉子扎到其左肩,又从腰间抽出一把尖刀,对其右手腕扎了一刀,其跑出院。

14、证人刘×军证实:案发当天下午,其与牛宏玉的母亲发生矛盾,后经派出所及牛国宏调解,事情解决了。18时许,牛×腰说因排水沟的事牛国宏、牛国强、牛宏玉打他了,其就给方×有打了电话。其领着方×有、方×岁、牛×腰还有尚庄的二个人去牛国宏家,和牛国宏在牛国宏堂屋门口拉扯,牛国强、牛宏玉什么也没说就和他们打起来了。看到堂屋门口躺着两个人,院大门东面躺着一个人。

15、证人方×会证实:走到时,方×岁、方×有、方迎×三个人正与对方几个人打架,方×岁手里好像拿了个石头,方迎×手里拿了个长一米左右、鸡蛋粗的木棍,方×有穿迷彩服的衣服,对方有两三个人拿了长东西,好像是叉子又好像是铁锨往方×岁他们三个人头上、身上乱打,一会儿就把他们三个夯躺在地上了。

证人方×亮、郭××、方×福、方×锋、牛×红证实打架后看到的情况,所证与方×会证言一致。

16、证人商×证实:牛×腰打电话让刘×军回来的。其走到牛国宏的大门口,见里面的人乱打。

17、证人罗××证实:2006年10月10日下午因排水沟与刘×军发生争执,刘×军找十多个人,其中方×岁打了其几耳光。当晚因此事牛国宏、牛国强与牛×全发生争吵。晚上七八点时,其到牛×腰家,牛×腰正给刘×军打电话:“来吧,给他打,给他治”。一个多小时后,听见三轮车、四轮车响,看见有六七个人从牛×腰家出来,嘴里还说:在哪,挤住他,别让跑了,往牛国宏家去了。

18、证人刘×省证实:晚上不知道几点,牛×腰打电话给方×有,方×有对其说:“村里又打起来了,我过去看看”。其见到牛×腰、刘×军、方×岁,还有几个人没看清,往牛宏玉家走。其跑到牛国宏家门口,忙打‘120’、‘110’,‘120’的车过来后把方×有拉上救护车送医院了。

19、证人牛×全证实,当晚,牛国宏、牛国强在其家与牛×腰争吵一会,后被劝开了。

20、证人万×证实,与牛×全、牛×腰发生的争执,后经劝说就结束了。

21、五份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二份提取笔录、三份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牛国宏辨认在现场所使用的尖刀情况。

22、侦查实验笔录证实了被告人牛国宏家的院门在外力的作用下可将门推开的情况。

23、接警证明及刑事案件受理表证实了牛宏玉2006年10月10日于20:8、21:45、21:56三次报警,刘×省于21:43,赵××于21:45,方×锋于21:50、22:09分别报警。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牛国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牛国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牛宏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被告人连带赔偿方长岁经济损失人民币9986.9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省、方×鸣、方×银、孙××经济损失人民币19258.14元。

上诉人牛国宏、牛国强、牛宏玉上诉理由: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牛国强的辩护人意见同上诉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省、方×鸣、方×银、孙××上诉理由:被告人牛国宏、牛国强、牛宏玉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自首,要求赔偿246494.9元。[page]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并经二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牛国宏、牛国强、牛宏玉的上诉理由,经查,三人在发现刘×军、牛×腰等人到牛国宏家去时,即商量对方如进院子,牛国强、牛宏玉过来帮忙,并各自准备了刀、叉等工具,主观上具有斗殴的故意,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和条件,故上诉人牛国宏、牛国强、牛宏玉称正当防卫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省、方×鸣、方×银、孙××上诉称应定性故意杀人、不构成自首的理由,经查,上诉人牛国宏是在多人与其对打的情况下,持刀乱捅,在被害人因伤倒地后,即停止加害,还实施了一定救助行为,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事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已构成自首。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应定性故意杀人和被告人不构成自首的理由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称应赔偿死亡赔偿金,因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原审根据双方责任大小判处的赔偿数额适当。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国宏、牛国强、牛宏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和民事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牛国宏、牛国强、牛宏玉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省、方×鸣、方×银、孙××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天炜

代理审判员 冯 童

代理审判员 马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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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波

相关判例:原告 原审 国宏 国强 提起 故意伤害罪 民事诉讼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牛宏玉 附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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