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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斌抢劫、盗窃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1 19:23:21 人浏览

导读: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男,1951年6月17日出生。诉讼代理人王清彬,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女,1954年9月19日出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刘××的诉讼代理人高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男,1951年6月17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王清彬,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女,1954年9月19日出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刘××的诉讼代理人高娟,女,1972年4月26日出生。

被告人张斌,曾用名张加徽,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

辩护人姚长军,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09)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9年 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10月22日以本案案情重大,移送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11月9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退回我院审理。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刘××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其间曾因补充证据、民事调解延期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冠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刘××及其诉讼代理人王清彬、高娟、被告人张斌及其辩护人姚长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1999年7月16日晚,被告人张斌伙同陈海东、盖晓华、王兆山(三人已判刑)携带凶器窜至南阳市摩托市场李×住处,翻墙入院,持刀威逼李×打开保险柜,抢走现金6000元及金项链、金戒指、摩托罗拉手机一部。

2、1999年8月28日晚,被告人张斌伙同陈海东、盖晓华、王兆山(三人已判刑)经预谋后,携带刀和枪窜至镇平县老庄镇河东村高××家。陈海东持枪、盖晓华持刀翻墙入院剪断电线,被高××之子高×发现,盖晓华持刀将高×扎倒在地,将闻声赶到的高×扎伤,陈海东持枪将高××打伤。经鉴定,高×系被单刃刺器刺破左侧腋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高××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3、2000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斌伙同盖晓华、王兆山(二人已判刑)经预谋后窜至南阳市麒麟上庄一单元房内,撬开大门,盗得天乐牌VCD24台,价值13920元,皮夹克11件,价值3300元,帝豪烟14条,价值1260元。

4、2000年9月24日,被告人张斌伙同陈海东、王兆山、周文生(三人已判刑)经预谋后携带破坏钳,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中原厂翻墙入院,撬锁进入仓库,盗得铝锭53锭,价值6096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刘××诉称:因被告人张斌及其同伙的犯罪行为,给我们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斌的刑事责任,判令被告人张斌赔偿我们经济损失共计129666元,其中死亡赔偿金890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0586元,并连带赔偿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确定的经济损失10725.30元。

被告人张斌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因生活困难,愿尽力赔偿。张斌表示认罪伏法,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姚长军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斌系自首,其真诚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张斌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1999年7月16日晚,被告人张斌伙同陈海东、盖晓华、王兆山(三人已判刑)携带凶器窜至南阳市摩托市场李×住处,翻墙入院,持刀威逼李×打开保险柜,抢走现金6000元及金项链、金戒指、摩托罗拉手机一部。[page]

2、1999年8月28日晚,被告人张斌伙同陈海东、盖晓华、王兆山(三人已判刑)经预谋后,携带刀和枪窜至镇平县老庄镇河东村高××家。陈海东持枪、盖晓华持刀翻墙入院剪断电线,被高××之子高×发现,盖晓华持刀将高×扎倒在地,将闻声赶到的高×扎伤,陈海东持枪将高××打伤。经鉴定,高×系被单刃刺器刺破左侧腋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高××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3、2000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斌伙同盖晓华、王兆山(二人已判刑)经预谋后窜至南阳市麒麟上庄一单元房内,撬开大门,盗得天乐牌VCD24台(每台580元,价值13920元)、皮夹克11件(每件300元,价值3300元)、帝豪烟14条(每条90元,价值1260元)。

4、2000年9月24日,被告人张斌伙同陈海东、王兆山、周文生(三人已判刑)经预谋后携带破坏钳,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中原厂翻墙入院,撬锁进入仓库,盗得铝锭53锭,重508公斤,每公斤12元,共价值6096元。

另查明,2002年2月10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海东、盖晓华、王兆山等人抢劫、盗窃一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16400元,其中医疗费2600元、丧葬费3000元、误工费10800元、精神慰抚金100000元。2002年5月10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陈海东、盖晓华、王兆山赔偿高××经济损失10725.30元,并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

1、被告人张斌的供述:

我一共参与了四起犯罪活动,第一起,是我和陈海东、盖晓华、王兆山四人一起到摩托市场旁边一间民房抢劫了一个女的。那是1999年夏天的一个晚上,记不清我们是怎么去的了,到那家后,盖晓华、王兆山各带一把刀,我和陈海东各带一把枪。盖晓华、王兆山先翻进去院,等着那女的回来,我和陈海东在外面等。一会儿,那女的回来,进院(后)被盖晓华他们控制住了,我和陈海东也进去了。那女的屋内有个保险柜,我们让那女的把保险柜打开,我把里面的钱放在怀里,又在屋里找到一条金项链和一部手机,我还在屋内提出一个密码箱。后我们四个每人分了1000元,手机作价350元给了我,项链陈海东拿走了。

第二次也是1999年的夏天,王兆山说他们庄上有个信贷员,屋内钱多。陈海东就纠集我、盖晓华、王兆山四人去抢。那天晚上,在王兆山的指点下到了老庄一个庄边。陈海东、我各带一把枪,盖晓华、王兆山各带一把刀。我和王兆山在外把风,陈海东、盖晓华翻墙进去。事先陈海东还安排王兆山等他们进去后,往那家猪圈扔砖头,好把那家人惊起来开门,他们好进屋。我当时在那家山墙外面把风,不一会儿听见猪叫唤,又过一会儿听见有人喊,跟着有人在撕打,而后听见两声枪响。陈海东翻墙出来,又把我拿的那把枪拿走了。紧跟着盖晓华也翻出来,我们就跑了。那晚没抢到东西,逃跑的路上,盖晓华说刚才那家人围住他,他用刀扎住个人。后来几天,王兆山回去打听说那人死了。

第三次是2000年的春天的一个晚上,我领着盖晓华、王兆山一起到中原厂家属院旁边一座屋子里,我和王兆山撬开门,盖晓华找了一辆人力三轮车,偷走二十多台VCD,还有几件皮衣、十几条帝豪烟。当晚东西放在王兆山家了,最后我和王兆山将东西卖到新野,一个人才分几百块钱。

第四次是2000年的秋天,我领着陈海东、大个、王兆山四人一起到中原厂里面,当天晚上是开着王兆山的三轮去的。王兆山带的破坏钳剪开仓库门,偷走40多块铝锭,陈海东和大个分一半,王兆山和我分一半。

我们持的枪,是我在街上买的发令枪改的,子弹,我是(用)铅加工而成。2000年10月份,我开始外逃。[page]

2、同案犯陈海东的供述证实:

1999年夏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张斌事先踩点,张斌伙同陈海东、王兆山、盖晓华到摩托城实施抢劫。事后张斌给每人分1000元现金。

1999年秋天的一天,王兆山约陈海东、盖晓华、张斌到一起到老庄高××家偷东西。陈海东、张斌各携带的一把枪,枪是张斌给的,盖晓华、王兆山各拿一把刀。案发当晚,王兆山带的路,四人到高××家,陈海东和盖晓华翻墙进去。进院后陈海东用钳子先把电线剪断,盖晓华正用刀要把正门撬开时被这家人发现。陈海东向追赶他的人开两枪,后逃跑。三天后,四人在盖晓华家碰见面,盖晓华称其在院内用刀戳倒一人后跑了。

2000年9月24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斌提议并和陈海东、王兆山、周文生到中原厂偷几十锭铝锭,后四人分赃。

3、同案犯盖晓华的供述:1999夏天的一个晚上,我和陈海东、王兆山、张斌四人一块坐三轮车到南阳市东关摩托城大门口下车,去时我带一把刀,王兆山带一把刀,陈海东带一把枪,张斌带一把枪。下车后陈海东和王兆山翻墙,他俩翻墙过去,把摩托城的女老板绑住,我和张斌才进去。我进去后陈海东让我拿着刀对准女老板不让她动。张斌进去后说俺是求财的,不是要命的,说后张斌叫女老板拿出钥匙,逼着她让她打开保险柜的门。张斌把保险柜里的钱全部搜搜,都装在扎在腰里的短袖衬衫里,后又在屋里拿出两个密码箱,我提一个密码箱,张斌提一个密码箱。我们把东西抢完后,给我分1000元。

盖晓华的供述还证实以下事实:其伙同陈海东、王兆山、张斌四人一起到被害人高××家实施抢劫,被高家人发觉后,陈海东向对方开枪,其持刀扎伤对方的事实。并证实2000年三四月份的一天,其伙同被告人张斌、王兆山到麒麟上庄一居民楼盗窃VCD机、皮衣、烟的事实。

4、同案犯王兆山的供述:1999年夏天,一天晚上陈海东对我说张斌踩点,摩托市场后有个女的,是卖摩托的,比较有钱,让我跟着去。我就和盖晓华翻进院子,盖晓华带了一把长刀,我带了一把折叠刀。陈海东和张斌各带一把枪,在外边等。后来那个女的回来,准备开里屋门时,盖晓华上去把她撞到,用刀架在她脖子上,让她别吭声,她也没喊叫。盖晓华让我把那女的捆住,我说没绳子,没法捆。这时陈海东和张斌也进来了,他们仨将她架到屋里,让她把保险柜打开,把里面的钱和首饰都拿走,盖晓华还拎了一个密码箱。后每人分了1000元。

王兆山的供述还证实:1999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张斌伙同王兆山、陈海东、盖晓华一起到被害人高××家实施抢劫;2000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斌和王兆山、盖晓华到中原厂家属院盗窃二十多台VCD、皮衣及香烟;2000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斌提议,并与王兆山、陈海东、周文生到中原厂偷铝锭。王兆山开一辆三轮摩托,王兆山、陈海东、周文生进入仓库偷铝锭,张斌在外接应,将铝锭放到三轮上,共偷了几十块后几人分赃。

5、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李×的陈述证实,1999年7月16日晚上9点左右,李×回到住处,四名持枪、持刀的男子威逼其打开保险柜,将保险柜里边的现金6000元及两个戒指、一个项链等首饰抢走。

被害人高××的陈述证实, 1999年8月28日晚,两名男子到其家院内,其家人发现后追打,一名男子持枪将其打伤,高×被刀刺伤。

南阳市IC森精密仪器铸造有限公司经理徐东升的陈述:我们公司的一批货昨天晚上被偷走了。丢失的有天乐牌VCD24台,是金冠公司抵账给我们的,每台580元,帝豪香烟14条,每条90元,皮夹克11件,是长葛后河镇长辛高压电磁场抵账给我们的,每件300元,两辆凤凰牌自行车,八成新,价值500元左右。[page]

河南中原机械厂出具的证明,证实2000年9月25日该厂被盗,丢失铝锭53锭,重508公斤,每公斤12元,共计6096元。

6、书证、物证:

(1)被告人张斌的身份证明。

(2)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09年2月3日,被告人张斌让其亲属武××到该大队明确表示自己愿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人员前往市滨河西路沼气公司家属院北楼三单元202室将在家中等待的张斌带至该大队。

(3)作案刀具、子弹照片。

(4)被害人高××、高×的伤情照片。

(5)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南刑初字第0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陈海东、盖晓华犯抢劫罪、盗窃罪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兆山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海东、盖晓华、王兆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经济损失10725.30元。

7、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被害人高×系被单刃刺器刺断左侧腋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8、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9、被害人高××提交的2002年2月10日其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附带民事诉状及医疗票据等证据。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斌及其同伙以暴力手段两次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中一次持枪抢劫并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张斌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2457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有被告人张斌及其同案犯陈海东、盖晓华、王兆山的供述证实,且有被害人李×、高××等人的陈述、鉴定结论、书证、物证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斌应以抢劫罪、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针对被告人张斌的辩护人提出的张斌系自首、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斌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其同案犯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斌一伙到高××家实施抢劫,张斌在院墙外,陈海东、盖晓华先翻墙入院,被高××之子高×发现,盖晓华持刀将高×扎伤致死,陈海东持枪将高××打伤,张斌一伙逃窜。该起抢劫,张斌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斌参与的其他三起犯罪,因张斌与同案犯分工合作、不分主从,其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故不能认定张斌为从犯。被告人张斌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刘××造成了以下经济损失:1、物质损失,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每年4454元,支持20年,计89080元,2、被抚养人高××、刘××的生活费(二人有三名子女),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每年3044元,各支持20年,高××、刘××各60880元,共计121760元,由三个子女分担后应为40586元,以上两项合计129666元,应由被告人张斌承担。另外,2002年5月10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陈海东、盖晓华、王兆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经济损失10725.30元,本案被告人张斌系共同侵权人,对该10725.30元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判决如下:[page]

一、被告人张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4日起至2026年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

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人张斌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刘××经济损失129666元。

三、被告人张斌与陈海东、盖晓华、王兆山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经济损失1072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张吉祥

审判员 刘 华

审判员 刘 涛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page]

书记员 易卫峰

孙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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