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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情况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1 07:14:13 人浏览

导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利用刑事诉讼程序解决定罪量刑直接有关的损害赔偿问题的一种特殊民事诉讼。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特殊制度,是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一种结案方式和诉讼活动,具有方便、快捷、灵活、成本低廉和对抗性弱的特点。在审理刑附民案件中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利用刑事诉讼程序解决定罪量刑直接有关的损害赔偿问题的一种特殊民事诉讼。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特殊制度,是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一种结案方式和诉讼活动,具有方便、快捷、灵活、成本低廉和对抗性弱的特点。在审理刑附民案件中,调解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安定,案结事了的有效方法。2006年至2008年8月,永德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56件,调解结案47件,调解结案率83.9%,特别是2008年1—8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2件均为调解结案,调解率达到100%。从以上数据可看出调解已成为永德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主要的结案方式。这不仅充分保障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求偿权的实现,而且因主动及时赔偿,被告人为自己争取到了酌情从轻处罚,有利于被告人认罪伏法,亦减少了上诉、信访等事件的发生,节约了诉讼资源,缓和了社会矛盾。

  一、永德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现状

  1、2006年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3件,其中调解结案18件,调解结案率78.3%,调解达成标的291757.8元,当庭兑现获得赔偿金额为182117.8元。

  2、2007年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1件,其中调解结案17件,调解结案率81%,调解达成标的228603.84元,当庭兑现获得赔偿金额为141107.84元。

  3、2008年1—8月份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2件,调解结案12件,调解结案率100%,调解达成标的286336.49元,当庭兑现获得赔偿金额为164095.9元。

  二、永德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中的具体做法

  以上调解数据表明,近年来永德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直注重强化运用调解方式,并取得了一定成效。调解处理的附带民事案件除个案因特殊原因没有当庭履行外,其余都得到即时履行,使相当一部分附带民事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永德法院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探索,总结了一些调解经验:

  1、庭前摸底。案件承办人在开庭前认真阅卷分析刑附民原告人要求赔偿的主观诉讼价值意向,了解其最低赔偿请求,及时核定损害情况,确保赔偿额度确实可信。同时充分了解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对被告人的将来收入情况进行预测评估,全面确定被告人的实际经济承担能力及最大可赔数额,从而掌握调解赔偿尺度,以备有利化解双方矛盾,促进有效可行调解。

  2、对不同案件区别对待。对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不同性质的案件,掌握不同的赔偿标准。做到心里有底,因势利导,为化解调解分歧打下基础。同时要求被告人积极配合提供其亲属联系方式,想方设法联系其亲属,为被害人利益保障和被告人的悔过自新争取尽可能多的机会。

  3、释法析理,动员多方力量进行调解。针对不同案件的特殊性,认真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讲解、释明相关的法律规定,调解原则、赔偿范围和标准等。对被害人的实际赔偿效果进行释明,把被告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及其民事赔偿能力向被害人作解释说明,争取获得被害人理解与支持,并告知被害人判决赔偿与调解履行所带来的预期效果。调动被告人亲属、朋友等多方力量积极促成赔偿,使被告人及其家属认识到积极赔偿即是赎罪行为,也能为其从宽量刑创造条件,提高了被告人及其亲属赔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促成双方达成协议,使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取得成效。

  4、适时调解,把握时机,注重效率。在案件开庭审理前进行适时调解。双方当事人通过起诉、答辩、咨询等,对对方的观点及赔偿分歧均有了一定的认识,已能理智、客观地对待赔偿,甚至有了如何赔偿的办法,此时进行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很大;在庭审过程中和辩论结束后适时进行调解。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认证和法庭辩论,案件的事实已清楚,责任已分明,已具备调解的可行条件。此时进行调解,只要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并提出可行的调解建议,当事人都比较容易接受;在案件休庭期间和宣判前适时进行调解。在休庭期间和判决前,当事人的心理一般很不稳定,面对即将到来的判决结果,双方心理压力比较大,原告人又想通过调解获得一定现金得到实际损失弥补,被告人想获得量刑的酌定情节,此时不失时机地进行调解,成功率也往往比较高。

  5、适时督促履行。充分运用刑罚的功能,结合现行刑事宽严相济政策,将调解中达成的赔偿金额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酌定情节,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良好思想基础上 “趁热打铁”,适时促使被告人及其家属兑付协议赔偿数额,取得被害人谅解,使被害人心里平衡,以被告人积极、及时兑现赔偿款作为认定其悔罪的前提,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近年来,永德法院坚持将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作为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打消被告人赔偿即判缓刑的念头,做到均衡量刑。

  6、利用“民族头人或具有一定威望的人”促进调解。在审理被告人或原告人系少数民族案件时,特别在双方调解陷入僵局时,不急于下判,深入发案地利用具有一定威望的民族头人或寨主做工作以化解双方矛盾,一般头人或寨主的话双方都能接受。如被告人鲁新平故意伤害案和吕绍武交通肇事案,在双方调解陷入僵局时,审判人员及时深入发案地,联合双方头人或寨主做原告人和被告人亲属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地化解了矛盾。

  7、适时进行回访。对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具有真诚悔罪,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判处缓刑或其它非监禁刑的被告人,适时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其改造情况,并进行监督改造,预防脱管、漏管现象发生,同时让被害人和其他人明白非监禁刑也是判刑,打破“以钱抵罪”的错误认识观念。同时既能使被告人明白其仍受刑事制裁,须遵守有关改造规定,也让其感知体会到社会主义法律的人文关怀,从而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存在的问题

  永德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效,调解率明显上升,但在具体实践中,做好调解工作仍有一定困难。

  1、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赎刑”观念严重。在目前的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工作中,当事人观念固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主要难点所在。移送法院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往往已经激化,双方对立情绪也上升至极点,给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带来了困难。有的被告人受传统“赎刑”观念影响,认为自己犯罪后要么赔偿,要么判刑,对既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又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的处罚结果往往存在不理解、不配合的心态,认为如果判刑就拒绝赔偿,或者要求法院一定判处缓刑,从而最终导致调解失败。还有的被告人认为被害人在起因上有过错,调解时不肯让步,致调解不成。[page]

  2、对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受“以刑代赔”思想影响,调解率低。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有一部分案件的被告人依法需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刑罚,被告人又没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不宜判处缓刑。于是被告人及其亲属,特别对赔偿暂时没能力的被告人及亲属认为,赔了钱也要坐牢,不赔钱也是坐牢,加之被害人无让步余地,大不了再多坐一年半载,干脆就不赔偿了。致使调解无法达成协议。

  3、公安、检察部门工作不到位,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得不到及时调解。中央针对现时刑事工作时势,制定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不起诉或追究刑事责任。但近年来,永德县轻微刑事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公安、检察部门在处理一些轻伤犯罪案件时,没有及时对双方当事人组织调解而直接将被告人拘留或逮捕,使原本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得不到调解,激化双方矛盾,最终移送起诉,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压力,也给法院调解带来了困难。

  四、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的对策

  调解作为处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主要方式,对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故要构建一定的调解机制。

  1、要树立正确调解理念。树立正确的调解理念就是要正确看待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一是重赔偿态度。我们在重视调解结果的同时,也应重视赔偿态度,不把民事赔偿数额与从轻量刑的幅度简单地挂钩,而是依据被告人参与调解的动因、积极性、实际履行能力、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综合确定。对于并不是真诚悔罪,只是想借此逃避法律制裁的被告人不能仅仅因为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就给予从宽处理。二是调解不成不从重处罚。对积极赔偿的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处罚,但对于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要及时进行判决,而不能以此为由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2、针对具体不同案情,选择可行的调解方式。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具体案情千差万别,案件发生的原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等因素都会影响调解方法的选择及调解的预期效果。如何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当的诉讼调解方式就成为决定附带民事案件调解能否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因过失行为引起的犯罪案件、因家庭琐事、一时意气用事等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可以适用面对面调解方式;对于因暴力使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积怨已久的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则适宜用背靠背调解方式。

  3、明确划分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确定合适调解方案。被害人有无过错直接影响到其所能获得的赔偿额度,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基础上,审判人员有必要对责任进行分配,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做被告人的亲朋好友思想工作,让其自愿代被告人赔偿,开辟解决被告人民事赔偿承担困难的新途径;合理确定调解方案。对接受调解并有履行基础的应当立即制订协议并即时付清赔偿款;对只有部分履行能力的,根据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实行部分调解履行制,引导双方当事人就被告人能承受的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不能承受部分实行分期支付或以判决的方式留待被告人有承受能力时再行执行,从而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审判人员要高度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工作的重要性。法院判决一起案件,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对民事部分赔偿额无误,但下判后,原告人可能因为得不到被告人的赔偿而促使其上访,进一步激化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甚至上升为激化原、被告两家人的矛盾。这样的判决只达到法律公正效果,没有达到当事人满意的社会效果,致使公正的判决又引发了新的矛盾纠纷,为此,审判人员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要高度重视调解工作,不能机械执法,孤立办案,必须做到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与化解矛盾纠纷并重,认真细致做好刑事附带民事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既不放纵犯罪,又使被害人及时得到应有合理的经济补偿,努力化解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矛盾对立情绪,促使双方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实现办案的法律公正效果与当事人满意的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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