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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无人养 委托调解促和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1 10:50:47 人浏览

导读:

近日,按照高县人民法院、高县司法局关于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文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高县人民法院告诉立案庭的诉前调解委托,成功调解一起家庭赡养纠纷,切实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2009年11月11日,高县文江镇石塔村寨上组村民浦学珍(女

  近日,按照高县人民法院、高县司法局关于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文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高县人民法院告诉立案庭的诉前调解委托,成功调解一起家庭赡养纠纷,切实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009年11月11日,高县文江镇石塔村寨上组村民浦学珍(女、76岁)委托代理人到高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六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高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李孝东同志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通过诉前调解方式比对驳公堂更有利于本案的妥善解决。为此,立案庭根据高司法(2009)47号《高县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暂行)》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委托高县文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并在调解中积极指导。高县文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委托后,文江司法所所长、人民调解员王其兵、严贤书立即开展调查。纠纷原因是:浦学珍与丈夫梁浅贵结婚后先后生育了六个子女。从2001年起,浦学珍因病一直瘫痪在床。2007年10月,浦学珍丈夫梁浅贵病故,次子梁本冲领取了抚恤金约1.5万元。其后,浦学珍一直与梁本冲共同生活,其他子女未承担赡养费义务。但今年上半年梁本冲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济收入减少,造成供养困难。因此,浦学珍要求其他子女承担一部分费用,经村、镇干部调解多次未达成协议,所以到法院起诉。

  文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于2009年11月21日9时开始组织调解。调解中,纠纷当事人情绪很激动,各自提出了自己不履行义务的理由,主要有:“女儿不应当承担赡养义务”、“梁本冲独自领取了抚恤金就应当由他个人承担赡养义务”、“梁绍根(大儿子)顶替了父亲的工作,也应当由他负责”等。弄清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后,调解员首先说理、讲情,努力缓解紧张气氛,让大家心平气和地思考。然后王其兵又宣传学习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指出: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每一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通过学法,当事人明晰了法理、消除了误解、端正了认识。然后,调解员们趁热打铁,结合纠纷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及时提出调解建议:一、浦学珍由梁本冲直接照料,梁本冲继续履行赡养义务;二、由于梁本冲领取了抚恤金,根据目前生活水平和抚恤金使用情况,由梁本冲承担费用供养浦学珍至2010年6月;三、从2010年7月起,浦学珍的其他子女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每月各承担100元或80元的生活、护理费等费用。日常生活中子女们要从精神上、心理上和情感上多关心老人。四、浦学珍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由其全部子女平均承担。纠纷当事人听了对浦学珍赡养问题的安排方案后,在调解员的耐心说服下,六个子女都表示以后一定要尊敬老人,关爱老人,一致同意上述建议,并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至此,通过五个多小时的连续调解,这件家庭矛盾纠纷终于划上了圆满句号,为浦学珍老人安度晚年奠定了法律基础和保障。

  本案是高县实施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以来的第一案。开展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既能节约审判资源,减轻面临着不断增加的诉讼案件的法官的工作压力,又能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更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本案成功调解,开启了高县委托人民调解的生动实践,必将推动我县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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