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笔执行费是否应退还
导读:
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经法院一审判决后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汤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但抗诉期间法院未停止案件的执行,收取了被执行人执行费1500元。该案经中级法院再审,在庭审中经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汤某拿着原法院收取的执行费收据,要求退还执行费1500元。
[分歧]
这笔执行费应不应该退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笔执行费应该退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笔执行费不应该退还。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1、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提起抗诉,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权利,但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收取了被执行人的执行费1500元并无过错,证明法院进入了执行程序,也发生了实际的执行费用。
2、退还执行费没有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没有涉及执行费应予退还的规定,《民诉法》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这是指特定的执行当事人,司法机关并不属于此规定的特定对象的范畴。
3、再审时,中级法院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上诉人不要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并不是没有责任,加之中院再审中是主持调解,并没有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不能定论一审判决是错误的。假设被执行人在这起案件中,通过再审没有责任,也只能对实际发生的费用在申诉时作为一项请求,要求一并处理。法院在执行中依法收取被执行人的执行费是合法的,既然是合法的执行费用,该笔执行费不应该返还。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吴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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