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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未工商登记 赔偿标准起争议 经广州海事法院调解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2 05:31:20 人浏览

导读:

渔船未工商登记赔偿标准起争议经广州海事法院调解船长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发布日期:2008-07-10文章来源:互联网渔船女工汤银桃溺水身亡,死亡赔偿费用引发争议。双方日前在广州海事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船主给付死者家属10万元赔偿金。去年3月,广
渔船未工商登记 赔偿标准起争议 经广州海事法院调解船长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渔船女工汤银桃溺水身亡,死亡赔偿费用引发争议。双方日前在广州海事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船主给付死者家属10万元赔偿金。
  去年3月,广东省饶平县农民林祥合租用一艘二层木质渔船出海捕蚌,自己做船长,招了数名船员在船上打工,从福建来的汤银桃是其中一员。今年3月10日,渔船停泊在珠海市香洲码头时,汤银桃不幸落水身亡。汤银桃的家属要求最少赔偿35万元,而船主表示最多只愿意赔偿5万元。3月27日,汤的家属向法院申请扣押渔船。渔船被法院依法扣押后,双方就赔偿金额依然未达成一致。5月9日,汤的家属将船长林祥合告到广州海事法院。

  渔船被扣押后,船上打工者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情绪非常激动。审理此案的法官分析了上述情况,认为此案宜调解。5月中旬,法官召集当事人座谈。船主认为自己与汤银桃间是劳动关系,汤落水身亡事故,实属意外,没有任何侵权加害的事实依据,不存在损害赔偿的诉因,他们愿意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家属一次性赔偿金5万元。汤的家属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对象是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林祥合没有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法律上不具备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资格。因此,赔偿金额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计算,应为35万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向双方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指出,渔船主虽然从事渔业经营,但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身份不明确,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可是,如果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标准来赔偿,那么过错审查更严格,如果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汤银桃死于自杀还是意外身亡,双方都有争议,目前没有定论,原告也不能证明,从法律上举证也存在困难。根据实际情况,应以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为依据,协商解决。经过协商,双方以10万元赔偿金达成调解。   

法官说法

两种赔偿标准为何如此悬殊?

  渔船主是否进行工商登记,其雇佣工人发生意外的赔偿标准为何如此悬殊?

  6月21日,广州海事法院法官吴自力解释说,国内船上雇工发生人身损害,有两种赔偿标准。一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于侵权产生的人身伤害赔偿。一种是按《工伤保险条例》来赔付。这两种赔偿标准相差很大。原因是,《工伤保险条例》是以劳动法为基础,具有强烈的社会法功能,其中所规定的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足于民事赔偿理论,以保护弱者利益为己任,在明确损害原因和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强调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工伤责任,劳动者发生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事故,不能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而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工伤赔偿。

  吴法官借助媒体提醒个体渔业经营者,一定要依法登记注册,将雇员纳入劳动法规范管理,不仅能更好地维护职工的权益,对自身也是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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