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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9 23:01:01 人浏览

导读: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06-12生效日期:2001-06-12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布文号:省委办发[2001]36号省地、市、自治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2 生效日期: 2001-06-12 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省委办发[2001]36号
省地、市、自治州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切实做好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工作提出了要求。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两办”《通知》精神,维护我省广大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她们投身农村经济建设的积极性,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两办”《通知》精神,切实提高对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重要性的认识
  “两办”《通知》从依法治国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高度阐述了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性。江泽民总书记在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向国际社会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也作了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两办”《通知》例举的农村土地承包中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几种现象在我省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认真学习“两办”《通知》精神,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各级领导干部要以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学习贯彻有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农村妇女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及实现农业产业化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对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重要性的认识,教育各级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自觉抵制和肃清歧视妇女的封建残余思想,充分调动广大农村妇女投身农村经济建设的积极性。
  二、坚决贯彻落实“两办”《通知》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两办”《通知》对做好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工作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大依法行政力度,从7月份开始对在农村土地承包中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问题进行一次集体大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根据“两办”《通知》精神坚决予以纠正;对涉及土地承包的村民代表决定、乡规民约、县、乡规定等进行一次清理,对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要坚决废止,切实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各级党政有关部门要认真接待和处理农村妇女群众的来信来访,做好矛盾的化解工作,对继续因土地承包纠纷发生群众性上访事件的地方,要追究县委、县政府一把手的责任。各级要在10月底以前将检查、清理及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
  三、要切实加强领导,自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妇女与男子共同创造了人类的物质财富和精神文明,都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推动者。贯彻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依法治省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尤其是对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党委和政府的议事日程。各级党政有关部门要把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作为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的重要方面,加强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级政法机关要公正执法,认真履行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各级司法行政及宣传部门要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列入“四五”普法规划之中,加大向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力度;人民法院在审判离婚案件时,应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作出调解或判决,协议离婚的也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作为协议的内容;各级妇联组织要认真履行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及时了解和反映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page]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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