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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思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9 20:41:57 人浏览

导读:

一、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重要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当前各类矛盾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因此在人民法院诉讼资源相对紧缺的情况下,民事调解制度在解决社会矛盾、调整利益冲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正发挥着越来

  一、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当前各类矛盾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因此在人民法院诉讼资源相对紧缺的情况下,民事调解制度在解决社会矛盾、调整利益冲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体现了人民法院工作“公正效率”的主题。

  二、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91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迳行调解。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民诉法》以及《民诉法意见》中关于调解工作的其他条文,是民事调解工作的法律依据。

  三、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调解工作应注意的问题及其解决

  1、关于调解场所。

  民事调解工作贯穿于诉前、庭前以及庭审中,因此调解场所一般可分为审判室和调解室,前者用于庭审调解,后者用于其他情形,这里着重谈一下调解室。如今人民法院的办公环境逐渐改善,越来越多的法院设置有专门的调解室,这为调解工作的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场所,但也有不合理的地方,如有的调解室的设置和审判室无异,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法官在上民在下的感觉,产生紧张感;另外当事人在同一房间里不易达成调解协议,反而容易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调解工作的进行。因此,为了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室最好有相对隔离的环境,然后可由调解人员对双方分开做思想工作,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提出调解方案,或者由调解人员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初步达成共识后再集中当事人确认,签署调解协议或者签收调解书。此外,调解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的,应当准许,避免当事人在公开场合下有所顾忌。

  2、关于调解原则

  民事调解工作,必须坚持自愿合法原则。调解人员不得强迫或者威胁当事人接受或者作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调解方案,调解人员只能引导或者提出参考方案;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对于当事人的调解协议中具有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内容,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3、调解人员的素质

  调解人员的素质包括: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实务经验,公正廉明,作风中立正派,修养良好,通晓当地方言、风俗民情,只有具备上述素质,才能有利于民事调解工作的进行,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当事人的矛盾。

  4、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制作

  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调解协议即生效,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制作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书应当遵循一定的格式规范,要着重注意对调解结果的确认,以离婚纠纷为例,要写明子女抚养归属和抚养费的负担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四、结语

  我们的法官在处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要提高调解的积极性、主动性,创新调解机制和调解方法,使调解工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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