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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调解制度的创新与完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6 21:15:04 人浏览

导读:

摘要:调解是化解矛盾的最好方式,是法院调处纠纷的首要选择。调解工作做早、做好、做细了,就能最快地定分止争、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减少诉累。因此,各级法院都下大力气抓好诉讼调解工作。本文结合理论和实际,深入阐释了诉讼调解制度的创新与完善的现实意
摘 要:调解是化解矛盾的最好方式,是法院调处纠纷的首要选择。调解工作做早、做好、做细了,就能最快地定分止争、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减少诉累。因此,各级法院都下大力气抓好诉讼调解工作。本文结合理论和实际,深入阐释了诉讼调解制度的创新与完善的现实意义,并讨论了创新实践过程的路径选择,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字:诉讼调解 创新路径 完善措施

诉讼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被誉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东方之花”。尤其是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涉诉信访较多、执行难度加大的情况下,加强诉讼调解工作,能及时、彻底地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公正与效率,节约诉讼资源,减少群众诉累,防止和减少涉诉信访,促进社会和谐。

一、当前诉讼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社会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各种大量的社会矛盾以纠纷的方式涌入法院,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因此,诉讼调解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法院的青睐,它能最快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赢得和谐。以莒县法院为例,针对民商事案件不断增多的状况,不断强化调解意识,健全调解工作机制,创新调解工作方法,民事案件调解率达64%以上,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在调解工作中,我院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提高认识,不断增强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自觉性。要求干警牢固树立“四个观念”,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四个观念”即:一是摒弃轻调重判的思想,树立调判并重的观念;二是摒弃就案办案的思想,树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观念;三是转变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难调的思想,树立迎难而上的观念;四是克服调解工作耗时费力的思想,树立科学的诉讼经济观念。“三个关系”即:一是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二是正确处理审限与效率的关系。三是正确处理调解合法性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关系。通过树立“四个观念”,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提高了干警的调解认识,增强了干警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2、建章立制,构建多元化调解平台。制定了《加强民事诉讼调解的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构建了多元化调解平台。一是委托调解。对涉及邻里纠纷、小额劳动争议纠纷,委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工会调解和乡镇司法所调解。二是协助调解。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组织或人员协助调解。三是科学调解。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实行面对面调解;对于矛盾较大的案件进行“背靠背”调解,提高调解效率。四是便民调解。采取预约调解、上门调解、电话调解、网上调解等方法,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取得较好效果。

3、把握时机,落实全程调解。一是积极探索诉前调解。特别是对于涉及面广、突发性强、矛盾易激化的群体纠纷,通过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诉讼程序前。二是推行立案调解。通过送达起诉状副本同时提出调解建议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参与诉讼调解。三是积极开展庭前调解。在案件开庭前,根据当事人能够较为客观地对待纠纷的特点,积极争取双方平息诉端。四是不放弃庭后调解。庭审结束后,感觉对己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希望通过调解减少损失,此时调解成功率较高。

二、诉讼调解工作的特点与作用

诉讼调解工作机制的大力实施,更快更好的化解了矛盾解决了纠纷,真正使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一是诉讼案件调解撤诉率稳步上升。2009年莒县法院的调解撤诉率为63%,2010年上升了3个百分点,达到66%,绝大多数案件切实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page]

二是执行压力有所缓解。因诉讼费降低等因素的影响,莒县法院的收案数2010年较2009年增长14.9%,而执行案件的收案数占全院收案数的比重较2009年降低了三个百分点,执结率继续保持100%,调解结案增多,使执行难的局面在我院得到初步缓解。

三是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能力不断增强。由于“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有效实施,有力促成了诉讼调解与民间调解、行政调解的良性互动。据司法局反馈的数字显示,今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较去年增长12%。

三、当前诉讼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有的法官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偏差,调解技巧有待提高。有的法官仅把调解当作规避办案风险的手段,遇到把握不准的案件时才会想方设法进行调解,对调解工作有功利性倾向;有的法官调解能力和技巧与新时期调解工作的要求还不相适应;有的法官存在畏难情绪,不愿做艰苦细致的调解工作,等等。

2、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开展。近年来,民事案件数量增长较快,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法官办案压力不断增大,而调解有时比较耗时费力。在审限和结案率的压力下,法官一般会采取判决方式结案。

3、一些诉讼当事人和保险公司对调解结案法律效力认识不足,不愿接受调解。一些当事人认为调解是“和稀泥”,自己的权益会受到影响,而要求判决。有的保险公司担心调解影响公司利益,告诉当事人法院判决赔多少就赔多少,但调解结案不予赔偿,迫使当事人要求判决结案。

4、少数诉讼代理人对调解起到了阻碍作用。个别诉讼代理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怕调解结案影响代理费的收取,不愿劝说当事人让步调解。有的甚至阻挠当事人接受调解,以致出现一些有诉讼代理人的案件调解更难的现象。

四、创新诉讼调解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1、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创新调解工作机制。

一是健全调解网络。通过聘任、选任等形式,将法庭辖区村委会主任聘请为调解员,形成专业、固定的调解队伍。同时以法庭、司法所、村民委员会为核心纽带,构建以村民小组、村庄、乡(镇)为主要层次的三级大调解网络,从组织上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每处派出法庭都内设调解室,并指导民调组织设立专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为民调组织及时、规范、合法地调解民事纠纷夯实基础。

二是完善五项制度,确保诉讼调解实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与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研究对策,落实措施。将法官、司法员、调解员的名单、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编制成册,发放至各调解员,便于相互之间及时互通矛盾隐患、纠纷调处等情况,确保信息通畅,实现三方工作资源共享。实行诉调对接流程管理,建立登记、移送、函告、委托调解、信息反馈等台账,实行一案一档,跟踪管理。每个季度将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的情况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乡镇民调工作管理机构进行通报,并将此作为乡镇年终考核民调工作的主要依据,确保民调工作管理有的放矢。另外,根据案件需要,邀请乡镇综治办、民调组织、妇联组织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亲朋好友等一切有利调解的组织和个人协助法庭调解,以实现诉讼调解与社会大调解的优势互补;将通过乡镇政法工作例会、调解员联席会、巡回办案等渠道掌握的治安隐患、矛盾纠纷动态,及时向各村、各单位发出《民调工作建议书》,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发挥“风向标”作用。

2、加强培训,全面提高调解人员的整体素质。调解人员的素质决定调解工作的实效。综合素质高的调解人员,能够以恰如其分的方式方法,使当事人之间冰释前嫌;反之,则非但不能化解矛盾,更甚至可能使矛盾激化。同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矛盾纠纷层出不穷,已经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一个人的能力毕竟是有限的,不可能通晓方方面面的知识。因此,专业化的调解分工既可以保证调解的成功率,又可以防止行外人调解行内纠纷而使调解无法进行下去等有损调解威信的情形出现。如调解不能化解矛盾纠纷,需诉诸法院解决时,相关调解员在向法院通报案情时,也能把相关专业问题说清楚,便于法院审理工作的进行。故在当前强调进一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环境下,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调解员的选任标准、选任程序、法律和政策水平的考核测试标准以及调解员的性格心理测试方式与标准等,以提高调解员队伍的准入门槛,使调解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质,这样才能真正使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page]

3、引入中医“望、闻、问、切”,提高调解效率。

“望、闻、问、切”,是中医学的纲领和精髓,是中医治病救人的必经途径。中医给人医病,对病人要全面地把握了解,弄清他的病因病况,然后再对症下药。调解也是如此,在调解中,要观察当事人,询问当事人,了解当事人,从而判断当事人的心理和诉求,找到化解矛盾的最佳办法。因此,要实现调解结果的双赢,采用“望、闻、问”诊断法非常必要。

“望”是察言观色。要求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学会用“火眼金睛”去看透纠纷的成因、事件的进展及矛盾双方的心理活动,根据观察得出结论,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调解策略。要通过视觉手段获得与调解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对当事人脸色、语气、态度、神情、激奋指数、动作的细致观察,不放过当事人的每个细节,对争议的焦点做到心中有数。面对复杂的矛盾纠纷问题,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通过细致的观察,结合案卷中了解到的信息,对争议纠纷进行大致的评价,为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闻”是倾听当事人的要求。在化解矛盾纠纷中,法官要通过多听来了解双方责任和要求,找出纠纷的起因和矛盾的根源。在调解现场,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往往都非常激动,作为法官,此时要做一名耐心的“听众”,耐心听取当事人的诉求,让当事人说话,允许当事人辩解,法官认真听认真记,边听边对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确定引发矛盾的准确原因,对掌握的情况准确定位,然后对症下药,初步确定好调解工作的方案。

“问”是询问当事人的需要。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要结合案情耐心的询问,让当事人的思维顺着法官指引的路子走,逐步明了案情,把握主动权。如果询问方式得当、语言得体,纠纷处理起来就会变得很容易;但如果方法不妥、语言不当,往往会把简单的事情搞的更复杂,使矛盾变得更加尖锐化。所以法官在询问中,要针对案件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的不同特点,灵活运用语言,不断变化询问方式,注意问的侧重点,做到重点突出、有的放矢,让矛盾和纠纷的“疑云”在“问”的阳光下逐渐明晰,使其更具有说服力和信服力,拉近心与心的距离,让当事人对法官产生强烈的依赖性和信任度,更容易接受法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切”是抓住关键,切中要害。“切”是最关键的一步,要求法官根据上述三步得到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矛盾纠纷做出最全面的判断和处理,力求“切”得准确,“切”中要害,“切”得公正,切得双方心服口服。法官要在心中有数的前提下,迅速拿出调解方案,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针对双方利益的平衡点,进行说服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尽量使双方当事人满意,将矛盾彻底化解,切实做到案结事了。

4、推行“立案前调解”制度,将群众纠纷化解在“公堂”之外

在当事人到立案窗口办理立案手续时,要求立案庭法官立即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询问是否愿意由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如当事人同意,法官即利用审查期间,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法官通过和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了解案件的事实经过,对产生的矛盾进行分析总结,归纳争议焦点,准确判断是非曲直,找准平衡点,抓住解决问题的切入点,确定合理的调解方案。在调解过程中,法官积极拓宽调解范围,整合多方面力量,依靠当事人的亲戚朋友、村委干部、邻居、代理人等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努力达到良好的调解效果。今年以来,我院利用“立案前调解”方式共化解矛盾纠纷40余起,受到了群众好评。

5、聘任“三员”参与调解,完善民意沟通机制[page]

当前,大量的矛盾纠纷都聚集在农村,如何化解大量的农村矛盾,是摆在基层法院面前的一大难题。为加强民意沟通,更好地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从基层群众中聘任威信高、文化多、热心调解工作的群众担任司法协理员、特邀调解员和执行联络员,深化司法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制定“三员”工作职责,要求“三员”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对各类纠纷第一时间化解调处,解答群众法律咨询,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接受法院委托协助参与调解工作,自觉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对被选聘者,培训上岗,严格管理。同时建立考评机制,优胜劣汰,确保“三员”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这些“土法官”熟悉民情、了解民愿、遵从民意、群众信任,他们做起调解工作轻车熟路、方便快捷,效果比法官还要好,还要快。 “三员”上岗,奔走乡间,服务于民,将法律服务范围覆盖全县,架起高效、畅通的民意沟通“立交桥”,法院和群众的距离越来越近,“小事化解不出门,大事解决不出村”,“有纠纷,找三员”,成为老百姓的共识。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

6、实行“一条龙”调解服务,不留调解空隙。

实行“一条龙”调解服务,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前、庭前、庭中和庭后各个阶段,不放弃任何一个调解环节,把握一切调解的机会,提高了纠纷化解率,缩短了办案周期,也赢得了较高的群众满意率。共分为四个阶段:一是诉前调解阶段。特别是对于涉及面广、突发性强、矛盾易激化的群体纠纷,通过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诉讼程序启动前。二是庭前调解阶段。通过送达起诉状副本时提出调解建议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参与诉前调解,提前化解矛盾。三是庭中调解阶段。在案件开庭中,根据当事人的特点,积极争取双方宽容互谅,达成协议平息诉端。四是庭后调解阶段。对一些案件庭审后,也不放弃调解,主审法官继续靠上去做细致工作,力促双方当事人和谐解决争端。“一条龙”调解,使诉讼调解不留缝隙,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缩短了结案时间。

总之,诉讼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好方式,在调解工作中,我们要将诉讼调解工作的各个要素有机结合起来,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不断丰富完善,全面提高调解效率,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为构建社会和谐做出积极贡献。

(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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