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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6 07:38:39 人浏览

导读: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对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有人理解为,分公司不能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经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对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有人理解为,分公司不能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只能由公司承担。因此,对于只起诉分公司的案件,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对于只有分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也裁定驳回其起诉;对于起诉要求分公司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只判决公司承担责任;对于分公司和公司共同起诉的,只判决被告向公司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应理解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应承担其民事责任,而不能理解为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只能由公司承担。结合民法通则等其他法律,分公司自身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其自己承担,分公司无法承担时,公司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公司承担义务。下面试作具体分析。

一、单纯从字面的理解上看

  公司法第十四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只能由公司承担。从字面上理解,并不能得出该规定里包含有“只能”的含义。“由”与“只能由”差别很大,二者不能等同。立法者制定法律时之所以没有规定“只能由”,正是说明了立法者对“只能由”的否定。

二、从分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实践看

  社会经济生活中,公司设立分公司从事经营的现象很普遍。公司一般给予分公司一定的经费和人员;分公司办有营业执照,一般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一般也由分公司自己处理;有的分公司甚至被承包给他人,分公司除上缴一定的承包金外,实际与公司并无其他关系。因此实践中,分公司具有承担一定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果分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随意越过分公司,直接要求公司承担责任,不利于维护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也不符合法律允许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宗旨。分公司对自身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自行先承担责任,在无法承担时,再由公司承担,这也符合市场的交易习惯。

三、从两种理解导致的社会效果看

  如果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只能由公司承担,那么分公司不能作为原告起诉债务人,也不能作为被告被诉。这样,不管是分公司本身,还是作为分公司的债权人,诉讼起来都十分不便。北京的分公司为了起诉北京的债务人,需要广州的总公司出具有关的起诉文书等手续;而北京的债权人为了起诉北京的分公司,可能就需要跑到总公司所在地广州起诉。

  如果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只能由公司承担,还会导致公司经营管理的不便和市场秩序的混乱。分公司作为具有营业执照的其他组织,行使公司一定地域或一定业务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权,是市场的一个经营主体。如果否定分公司具有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势必会引起公司管理上的繁琐,与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宗旨相违背,也容易引起市场对分公司作为交易对象的资格和信用产生怀疑,导致市场的混乱。

  如果公司法第十四条理解为“分公司可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公司主张分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则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也可以作为被告应诉,便于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和调解。如果分公司本身完全有能力解决纠纷,也便于债权人的诉讼和申请执行,也符合经济纠纷的市场化处理习惯。

四、从与其他民事法律规定的融合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保证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page]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其他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也就是说,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因此,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理解为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只能由公司承担,势必导致公司法无法与上述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融合,引起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五、从公司法对这一规定的立法意图看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目的在于,给分公司的债权人更多的保障,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同时,保证公司在分公司不能承担责任时,可以介入行使相应的权利。笔者认为,“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是从以下几点的基础上得出的:(一)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归根到底都是公司的一部分;(二)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多种多样,分公司承担责任只是公司承担责任方式的一种;(三)虽然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多种多样,但说到底都是由公司承担。因此,公司法这一规定的立法意图中,并没有限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只能由公司来承担的意思。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司法第十四条虽然从表述的形式上,容易被误解为“分公司不能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只能由公司承担”,但误解不能成真,正确的理解是,分公司自身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其自己承担,分公司无法承担时,公司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公司承担义务。

厦门海事法院: 邓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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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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