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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中预防矛盾激化的探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6 03:03:06 人浏览

导读:

民事纠纷一旦发生,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着严重的隔阂,甚至产生尖锐对立、仇视情绪,潜在着矛盾激化的因素。对这种纠纷如果处理不及时或不妥当,就会影响社会正常的生活、工作和生产秩序,甚至引发严重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妥善处理矛盾
民事纠纷一旦发生,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着严重的隔阂,甚至产生尖锐对立、仇视情绪,潜在着矛盾激化的因素。对这种纠纷如果处理不及时或不妥当,就会影响社会正常的生活、工作和生产秩序,甚至引发严重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妥善处理矛盾纠纷,预防矛盾激化,促进民事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工作重点,是人民法院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重要内容。

  一、民事纠纷中导致矛盾激化的主要因素

  1、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当事人文化程度低,接受法制教育少,法制观念淡薄。一遇纠纷,头脑中固有的传统、落后的观念便占主导地位。有理的一方不懂得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是不相信法律能保护其合法权益,总是用自己认可的方式解决纠纷,导致矛盾越闹越大,有理变成无理。无理的一方更是胡搅蛮缠,我行我素,不计法律后果。

  2、信奉“强暴”、“法不责众”观念。一些当事人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认为当今社会“老实人吃亏”、“人弱被人欺”,信奉“强暴”,“打得赢就是不吃亏”。发生纠纷后不是求得妥善解决,而是一定要拼个你死我活,争个脸子上的输赢,对另一方寻求正当途径解决纠纷,不是配合,而是置之不理,甚至认为对方是胆怯、退让。有的当事人为使纠纷能按其要求迅速得到解决或是为了使其不合理要求得到满足,喜欢纠集亲友、同乡、大打大闹,以为“法不责众”,把事闹大才能引起重视,得到有利自己一方的解决。

  3、对有关部门、法院公正处理纠纷持怀疑态度。一些当事人由于误解、偏见,不相信有关部门、法院能公正合理解决纠纷。他们受某些不良观念、不良风气的影响,认为自己无权势、无关系、无经济,有关部门、法院都向着对方,从而对处理机关不信任。对处理机关正常工作程序不配合,对合理的处理意见不接受,听不进劝解、教育。认为自己告状无门、伸冤无期,进而以报复、拼命等非法方式走上极端。如果处理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作风不实,或出现过失或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更容易加速这些当事人走向极端。

  4、当事人个体性格缺陷和心理失衡。当事人个体性格缺陷、心理失衡是民事纠纷中矛盾激化的重要因素。性格是一个人对周围现实态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习惯化的行为方式。性格形成后,在生活各方面都顽固地体现出来,不易改变和控制。性情暴燥,心胸狭窄的当事人易采取过激手段,对另一方当事人以暴易暴;性格偏执、孤僻、多疑的当事人易与处理机关及工作人员纠缠不休,不易听进劝解、教育,思想转变缓慢;而性情刚烈,自尊心强,而自身独立生活能力不济的当事人,特别是女性一旦纠纷危及其现有生活,或受到极度精神打击,易产生绝望心理而自杀。当事人在导致矛盾激化时的心理状态主要有四种。一是激愤心理。由于受到强烈刺激,自制能力下降,一怒之下,采取不当方法,导致矛盾激化。二是报复心理。发生纠纷,不是求得协商解决,而非要争个高低输赢,寸步不让,寸利必争。一旦自己受到一点侵害或自认为吃了亏时,便以牙还牙,以暴易暴。三是绝望心理。纠纷得不到解决,或认为处理明显对己不利,长期被欺压,因而对按正当途径解决感到绝望,从而挺而走险。多以自杀或与对方同归于尽方式求得解脱。四是引起重视心理。有些当事人受不良风气影响,认为事小无人管,闹大了好解决,因而故意扩大事态,挑起群体性事件。

  5、办案人员工作不实,方法不当。民事纠纷诉至法院后,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当事人总是希望得到迅速、公正的处理,以平息其内心的失衡。如果办案人员工作拖拉,作风不实,方法不当,不能认真查明案情,耐心疏导,及时处理,化解纠纷,就有可能使当事人产生对处理机关不信任,而自找解决办法。尤其是在办案人员徇私枉法,偏袒一方时更易引发矛盾激化。 [page]

  二、民事审判工作中预防矛盾激化的主要对策

  1、强化服务社会稳定意识。要把预防矛盾激化工作作为民事审判工作重点,列入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院长、分管院长要对全院民事案件防激化工作负总责,经常性地督促、检查防激化工作落实情况。一旦发现矛盾激化苗头或群体性事件要迅速组织力量控制事态发展,要亲自做好预防、化解工作。庭长要密切注意本部门所受理、审理、执行案件中可能激化的民事纠纷动态,发现情况及时汇报,及时处理。办案人员要对承办的案件负责,要细心了解、把握每起案件矛盾激化的可能性,立足预防。对存在矛盾激化可能的案件要注意掌握当事人思想动态,耐心细致地这做好疏导工作,切不可就案办案,疏忽大意。

  2、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预防矛盾激化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人民法庭处在最基层,直接面向人民群众,担负着审理大量的民事案件,调解民间纠纷的重任。人民法庭熟悉管辖区域的民情,与当地调解组织及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关系密切,与当地干部群众关系融洽,对矛盾易激化的民事纠纷信息来源广,能与当地基层组织密切配合,得到当地干部群众支持,因疏导、化解矛盾,调处矛盾易激化民事纠纷效果明显。实践证明,加强人民法庭队伍建设,调配好法庭审判干部,提高他们做好群众工作,预防化解矛盾激化的业务能力,是人民法院做好预防矛盾激化,服务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

  3、完善预防矛盾激化工作机制。把预防矛盾激化工作贯穿到立案、审理、执行的全过程。接待来访、立案审查时,要善于从当事人的言谈举止、情绪态度中发现矛盾激化的苗头,及时疏导教育。在审理阶段,审判人员要及时、全面掌握当事人的动向和心态,要善于运用法律,依法调解,善于运用证据说服、教育当事人,善于运用庭审,不偏不倚,公正裁判,千方百计避免激化结果发生。在执行中,要对当事人说清法律规定、法律后果,要文明执法,必要时要请当地组织予以配合。对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当事人,要切实帮助解决。要提高执行策略,讲究执行艺术,做到既要执行法律裁判,又要防止矛盾激化。

  4、做好三个结合,提高预防矛盾激化工作效果。一是要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预防矛盾激化、化解纠纷,必须以严格依法办案为前提,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制裁违法犯罪,惩罚、教育有过错一方。同时,还必须注意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在矛盾易激化时,即使制裁违法行为也要注意恰当的时机,采取恰当的措施。把预防作为重点,把制裁作为手段,达到稳定的目的。二是注意思想疏导与强制措施相结合。思想教育、调解疏导是防止、缓解矛盾激化的基本方法,贯穿于预防矛盾激化工作全过程。同时还要注意采取强制措施与之相配合。在处理矛盾易激化的民事纠纷时,对那些无视法律,严重侵犯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权益,经教育不主动争取对方调解,态度恶劣的当事人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这样既能安抚受害一方,对违法方也是一种法制教育,有利于预防矛盾激化。三是要注意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与依靠社会力量相结合。预防矛盾激化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难度大,单纯依靠法院自身力量,往往难以取得理想效果。人民法院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又要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共同做好预防矛盾激化工作。对那些涉及土地、山林、水利等资源归属、农村承包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纠纷,更要与当地政府、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稳定事态,依法处理。

舒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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