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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取消调解协议的反悔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6 01:31:29 人浏览

导读: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一致表示,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理应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其公正、合法、可信性更不容置疑。若允许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无条件地反悔,实为对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的侵犯,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一致表示,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理应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其公正、合法、可信性更不容置疑。若允许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无条件地反悔,实为对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的侵犯,也有悖于诉讼效率的原则。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仅仅是对调解协议从法律上予以确认,并为权利人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提供申请执行的依据,并没有为当事人双方重新确立新的实体权利义务。因此,调解协议应当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反悔权应予取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已经规定了调解协议经双方同意后,自双方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却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这就造成了法律在调解协议生效条件上的“双重标准”。从法律统一性的角度而言,应当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对此予以统一规定,从立法上明确取消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反悔权。

从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的角度而言,也应取消对调解协议的反悔权。司法实践中,调解书往往不可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若赋予当事人反悔权,则先签收调解书的一方并不知道对方何时签收,也不知道该调解书何时生效;而后签收一方则有更多时间去考虑是否反悔,并为其可能利用此规定达到拖延诉讼等不法目的提供了条件。这不仅浪费了宝贵的诉讼资源,也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赞成赋予当事人反悔权者,大多认为当事人对违背自愿原则或法官有违法行为的调解,存在救济上的困难。笔者认为,若调解协议确实违背了当事人的自愿或法官存在以判压调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仍可以通过申诉途径获得司法救济。另外,对于调解书送达时与调解协议原意不一致的情形,《若干规定》也规定了当事人的异议权,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阳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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