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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签收与签字的异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5 22:02:28 人浏览

导读: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看,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一直是签收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看,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一直是“签收”生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调解书就由过去的“签收”改变为“签收”与“签字”两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对司法解释理解上的差异,因此,在民事调解书的生效方式和生效时间上表述不一致,有必要加以探讨和规范。

一、民事调解书的签收

所谓民事调解书的签收是指人民法院制作出调解书后直接由当事人或者受其委托的代理人签收后,调解书才具有法律效力。签收这种形式排除了邮寄、留置等送达方式。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根据案件审理程序的不同,调解书的生效方式亦有不同。若对案件不加区分程序,统一适用“签收”方式,一是有违司法解释的规定,二是在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中,沿用“签收”方式,表述为: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是一种司法倒退。“签字”与“签收”之间存在有时间差,民事纠纷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若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采取“签收”生效方式,当事人可以在签收前反悔,既违背诚信原则,又浪费审判资源。审判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案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后,在送达调解书前又反悔的现象。因此,凡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实行签收方式,允许当事人反悔协议,法律文书生效方式表述为: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民事调解协议的签字

“签字”生效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并在调解记录上签名或捺印,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送交与送达不同,送交方式多,而送达则应适用《民诉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第九十条第一款(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后,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这条司法解释的精神,在适用简易程审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即使在调解协议上同意签字后而反悔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当事人若不领取调解书,不影响案件的执行,民事调解书可以邮寄、留置送达,因为此时调解书在签名之日起已发生法律效力。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存在大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特别是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中,如离婚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后,在调解书生效方式的表述上各不相同。有的法院,采取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表述方式。若在制作调解书送达时反悔,即不签收调解书的状况下,离婚的效力是待定或不确定的,一方不签收离婚调解书,而另一方认为双方已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应视为已离婚。但相当于“离婚证”的调解书当事人却没有签收,离婚状态不确定。基于这一认识,有的法院在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时,采取“签收”的生效方式,表述为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以避免离婚效力不确定问题。实践证明,这一方式更有利于案结事了,符合当事人离婚时心理状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应有待完善,即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生效,但涉及离婚等人身性质的案件除外,用“但书”方式加以完善,更有利于和谐司法。 [page]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这四种情形不论是否适用普通或简易程序审理,当事人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民事调解书实行“签收”生效为原则,签字生效为例外。

镇巴法院 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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