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调解 > 民事调解制度 > 民事调解技巧 > 建构调解技巧 探索调解方法

建构调解技巧 探索调解方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0 00:57:55 人浏览

导读:

彭州法院以审判为依托,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更新审判理念,建构调解技巧,积极探索调解方式,运用五法调解,全面提升法院调解工作层次。近年来,民商事审判工作正朝着调解多、判决少、涉诉上访少的方向发展。连续三年,全院

  彭州法院以审判为依托,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更新审判理念,建构调解技巧,积极探索调解方式,运用五法调解,全面提升法院调解工作层次。近年来,民商事审判工作正朝着“调解多、判决少、涉诉上访少”的方向发展。连续三年,全院调解结案率在60%以上,民商事审判工作多次被成都市中院评为先进集体。

  一、社会责任,建构法院调解的技巧

  从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出发,重新认识到调解的功能,坚持从更新干警调解理念入手,要求干警洞晰当事人心理、取得当事人信任、引导当事人正确对待法律效果,建构法院调解技巧。

  ——洞晰当事人的心理。法学是社会科学,法官的工作是做人的思想工作,通过当事人表现的行为,洞晰当事人的心理,是法官驾驭案件的基础,也是法官审判、调解技艺的体现,更能赢得当事人的尊敬。心理虽然属于精神范畴,不像物质那样能直接看得见,摸得着,但它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行为及语言来表现,而后者是看得见、听得着的,并且心理活动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和途径来测量。当事人的心理,是当事人在诉讼时所表现出来的主观心态。基于打官司的原因不同,当事人所表现出的心态各异。法官在调解时,如何甑别当事人所祈求的目的,这就需要法官洞晰当事人的真实想法,为法官调解有的放矢提供借鉴。概括起来当事人的心态主要有以下几种:有的是为争输赢打气官司;有的是想通过打官司,获取一定的利益;有的是迫于无奈,不得不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等等。

  ——获取当事人的最大信任。法院是审判机关,并不意味着法院执行法律就是生硬、冰冷,也不意味着法官就是制造判决书的机器。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充当社会矛盾的调节器,就需要通过审判对社会矛盾进行平息,不应该再将矛盾还原给社会,甚至产生新的社会矛盾。法官在平息纠纷中起媒介作用,法官要发挥好作用的前提就是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实践中,有的双方当事人对法官都十分感激;有的一方或双方对法官都不满意,甚至投诉法官,法官不但没有平息事态,反而将矛盾引向自己。除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外,主要是法官与当事人间未建立起信任“平台”。获取当事人的信任,除加强自我修炼,丰富审判经验,提升法官人格魅力和感召力外,工作中还应当注意工作方法上的沟通。一是法官要有亲和力。当事人到法院诉讼,作为法官要摆正位置,体谅当事人的痛苦,不要认为法官就是“官”,当事人是有求于我。要放下法官架子,尊重双方当事人,显现法官的亲和力。二是认真倾听当事人述说。当事人到法院诉讼,从某种角度上讲是不得已而为之,他们把法官看作是能给久病的人开出良方的医生,认真倾听他们对症状陈述,是对他们最大的慰藉,也是建立信任的基础。三是适时引导。有的当事人素质较低,很多当事人是第一次诉讼,这都需要法官适时引导,使他们明白法官在为他着想。对弱势的一方更要重点引导,相信法院会公正处理他们的纠纷,避免当事人与法院产生对立面。四是知晓当事人的职业背景。我们说法官是社会的精英,不仅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还要有丰富的审判经验,知晓当事人的文化背景。一般而言文化程度越高素质越高,在处理问题时更加富有理性。

  ——预期案件的社会效果。法律总体说来是滞后于社会现象,但对法律实施者来说,可以通过司法规制来引领当事人,可以预期法律所产生的效果。法官对案件的处理,特别是对典型案件的处理,可能对司法导向产生影响;对重大案件的审理,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对新类型案件的审理,可能涉及新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因此,法官应先知案件调解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考量案件调解所产生的效果,是法官的社会责任,也是司法技巧之一。

  二、五法调解,积极探索情理法相融的调解方式

  在民商事调解工作中,积极探索新方法、新途径,力求以简洁和经济的方式化解纠纷,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 采用不同的调解方法,以“真情、人情”感动当事人,以“事理、法理”说服教育当事人,使调解工作取得实效。

  ——提供和平解决纠纷平台,立案调解。在立案庭专门设立了诉前辅导室,主要在立案时,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到法院或者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听取被告的意见,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初步情况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当被告同意调解时,及时通知原告到场,再次为双方搭建一个相互沟通的机会和平 台,以利于进一步的缓和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实现和解。

  ——弱化双方责任划分,庭前调解。当事人双方通过证据交换后,能全面的了解支持诉辩的证据,往往在充分考虑自身利益之后,会理性的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我们便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时机,促成纠纷在庭前和解。

  ——缓和双方对立情绪,庭中调解。对那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采取灵活的传唤及方便简洁的开庭,发挥调解程序灵活性与简洁性,减少当事人开庭的对立性,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在争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采取现场开庭、现场调解、非审判庭方式进行座谈式开庭调解,以缓解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使调解在一种相对融洽和缓的气氛中进行,庭中调解率占整个调解案件的70%。

  ——明晰双方是非责任,庭后调解。通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辩论后,由于整个案件庭审程序已经结束,案件事实、是非责任已明朗,双方的争执焦点、分歧也很明确,特别是证据相对较弱的一方当事人,想通过调解减少损失的愿望比较强烈,此时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很有可能事后达成协议。

  ——引进判例调解机制,对比调解。将相同法律性质的判例展示给双方当事人,让其明了案件结果,胜败原因,从而促成调解。如对一般的借贷纠纷案件,大多采取给当事人看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或讲解案例的方法,让当事人通过案例,对照自己案件的情况,对法官可能做出的判决是什么有一个大概了解,进而促使双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我院利用这种方式调解的案件,占调解结案的14%。

  三、总结经验,全面提升法院调解工作层次

  坚持融调研于审判,以审判促调研的工作思路,除加强对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外,还注重对调解工作经验的总结,以提升法院整体调解工作上台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做了明确规定,我们通过对50份调解书进行抽查时发现,审判人员制作的调解书仍在沿用“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的表述,对此,即时撰写了“浅析‘调解协议’生效表述”的调研文章,对本院调解书的表述进行了统一规定,该调研文章引起了上级法院的重视,并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转发。为进一步规范调解工作,使调解工作操作性更强,出台了《民事调解工作实施意见》,规范司法调解工作。今年3月,举办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专题讲座,邀请了省法院《四川审判》的副主编刘亚林,对全院干警进行业务培训,并以此加强干警对司法解释的理解,提高调解技巧、调解能力。[page]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