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调解 > 民事调解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上诉案件经第二审调解成立后无须再下裁定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上诉案件经第二审调解成立后无须再下裁定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8 05:40:11 人浏览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上诉案件经第二审调解成立后无须再下裁定撤销原判问题的批复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63-10-29生效日期:1963-10-29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3〕办研字第148号请示已收阅。关于第一审判决后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上诉案件经第二审调解成立后无须再下裁定撤销原判问题的批复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3-10-29 生效日期: 1963-10-29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办研字第148号请示已收阅。关于第一审判决后上诉的民事案件,经第二审调解成立,对第一审判决如何处理问题,我院认为,无论第二审调解成立的内容,有否改变原判决定,都应按第二审调解执行。同时,在调解书上应写明撤销原判决。
  此复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