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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调解书生效时间的修正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8 02:35:30 人浏览

导读:

对民事调解书生效时间的修正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在诉讼文书样式中对民事调解书的生效时间表述为: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及第九十一条

  对民事调解书生效时间的修正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在诉讼文书样式中对民事调解书的生效时间表述为:“…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已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与公正、效率的司法理念不相符合:一方面,允许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意味着法官在此前所做的大量的调解工作失去意义,而且,实践中大量的案件是在庭审前或庭审的某个环节调解,而非法庭辩论终结后调解,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后,法官并不能及时判决,而需要继续开庭审理后才能作出裁决,此时由于送达、当事人故意推延诉讼等方面的原因致使案件不能及时开庭审理,有的甚至需要公告送达,因此案件不能及时审结,不仅不符合诉讼经济、便利、效率的司法原则,而且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正、不公平的;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法则就是诚实信用,只要合同当事人达成的合约或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在法官面前达成的协议还允许当事人反悔的话,那么,不仅显现出法律的脆弱和不严肃性,而且与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法则背道而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对民事调解书的生效时间作了较为突破性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该司法解释虽然确定了一定条件下调解协议不允许当事人反悔,但它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该解释只适用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否适用并无明确司法解释规定;二、它限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意味着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调解协议还应当从调解书送达后生效,意味着当事人还可以对调解协议反悔,这样规定仍然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根据以上论述,笔者对民事调解书的生效时间提出如下修正意见:

  民事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经审判人员审查,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即应具有法律效力,即民事调解协议自审判人员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一)这样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可以确保纠纷的及时解决、缩短办案周期,能够充分体现诉讼效率、经济的原则,充分体现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原则,充分体现出诉讼程序的严肃性。(二)根据现代司法理念,民事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不应要求民事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调解书样式中所表述的“…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不够准确、严谨。

  (三)审判人员应当对调解协议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如果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则对其效力不予确认,相应地,如果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才对其效力予以确认,而不应简单地从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生效。综上,民事调解书的生效时间可作如下表述:“……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当即(或写明确认的日期)予以确认。从确认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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