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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疫苗引异常 法院调解获得补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8 01:25:13 人浏览

导读:

近日,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了一起特殊的健康权纠纷案。在当涂法院的调解下,被告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原告138000元。事情源于2010年9月3日,23岁的原告李某因被狗咬伤,遂前往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就诊,接种人员为原告接种了某生物股份有限
近日,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了一起特殊的健康权纠纷案。在当涂法院的调解下,被告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原告138000元。

事情源于2010年9月3日,23岁的原告李某因被狗咬伤,遂前往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就诊,接种人员为原告接种了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次日原告再次到该疾病控制预防中心就诊,接种人员为原告注射了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但是原告自9月3日起,自觉发热、头昏、双上肢及面部麻木,有蚁走感,遂原告于9月5日前往南京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后又到多家医院看诊,分别被诊断为多发性神经病、慢性格林巴利综合症(注射狂犬疫苗所致)等。

某疾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的诊断为:疫苗所致慢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病,损伤符合《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二级丙等。原告家人为给原告治疗,花费了近十万余元,原告无奈只有将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两被告给付原告所垫付的医疗费。

庭审中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辩称:其为原告接种的狂犬疫苗是严格按照疫苗储存运输的要求,从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购进的,且处置规范,接种程序正确,接种人员有资质,在接种过程中没有过错。且在原告治疗期间,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已经为原告垫付了10000元。而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接种疫苗异常反应,各被告都没有过错,且原告接种疫苗本身是受益者,接种疫苗异常反应是因原告的个体差异,所以即使要给付金钱也应该是经济补偿,而不是赔偿。

由于之前,本地区并没有该种类型的健康权纠纷,办案法官通过多次查阅资料,咨询专家了解到,注射疫苗可能因受种者的个体差异而产生不同的反应,而在接种过程中接种人员按照接种疫苗的正确程序给原告接种了符合规定的疫苗,接种人员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疫苗质量合格,对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害,系因原告的个体差异所造成,被告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疫苗生产企业,依法应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在法院办案法官的调解下,被告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原告138000元,原告返还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垫付的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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