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起纠纷 法官巧调解
导读:
十一年前,家住石门县某乡镇的陈某因身体原因离开家乡前往在广东深圳市工作的大女儿家治病疗养。,陈某丈夫独自做主将原有的房屋卖给了从另一乡镇迁居陈某村组的岳某夫妇,双方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岳某分两次付清了购房款,同时,陈某丈夫给岳某夫妇提供了建房证,岳某夫妇将其房屋产权过户到了自己名下。随后,陈某丈夫也前往深圳居住。近几年,陈某夫妇因思乡情绪越来越浓,有意回家乡建房居住。当陈某家人找岳某夫妇商量收回协议第四条约定标的内容(房屋外的自留地、宅基地、四旁林木竹园、自留山)的主权时,岳某夫妇拒绝退还。岳某夫妇认为对于诉争的土地,协议签订时已写明是无偿交给自己管理使用,那么陈某就不应该再主张权利,即便陈某对诉争的土地有合法权益,依照民法通则关于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也应当为买房方的居住生活提供便利条件。后经乡镇、村委会多方调解,仍未达成一致。10月27日,陈某一纸诉状将岳某夫妇告上了法庭。
在了解案件实情后,办案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以邻里乡情为切入点,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分别对双方做工作。最终在法官耐心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岳某夫妇西头偏屋起滴水平行往南北延伸(北至自然小路止,南至公路),东头岳某夫妇房屋前后竹园归陈某经营使用,西头空坪隙地、四旁林地归陈某经营使用。至此,两位邻里乡亲终于握手言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邻里关系纠纷调解三原则处理相邻关系必须遵守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例如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等。同时,我国法律对
近日,咸丰法院尖山法庭审结了一起因边界林木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过对双方当事人明法析理,双方达成和解。原、被告系邻居,原告孙某的责任田与被告赵某的山林地
起诉了私下调解的方式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若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以此调解书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