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中法庭”调解离婚 力促男方安心服刑
导读:
原告刘某与被告陆某都是五河县申集镇人,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3月份两人草率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儿子,今年4岁。2008年被告陆某因盗窃被判刑一年,2011年又因绑架、抢劫、抢夺被判有期徒刑15年6个月。陆某的行为致使女方受到沉重的打击和伤害,为此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由自己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庭审在监狱会见室准时开庭。在辩论阶段,陆某承认犯下罪行入狱,对不起原告,同意离婚。他说:我要服刑十五年,父母在精神上也受到了沉重的打击,如果连孩子也判给原告,我担心父母会接受不了。而且我这一辈子也就这样了,小孩是我活下去的唯一理由,希望法官体谅。
承办法官认为,按照常理,一方在服刑,孩子随另一方生活较为合适。但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为使陆某安心服刑,有利于改造,女方刘某放弃孩子的抚养权较为妥当。
在特殊的“狱中法庭”上,五河法官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离婚协议,原告同意孩子随被告父母生活,且每月支付抚养费240元。
闭庭后,承办法官还语重心长的嘱咐陆某好好改造,争取减刑早日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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