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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欠费被起诉 当庭调解化干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7 19:56:25 人浏览

导读:

9月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连续透支消费逾期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信用卡纠纷案,最终在合议庭的组织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谅解,被告莫某于2012年1月13日前一次性向原告交通银行某分行付清贷记卡透支本金、手
9月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兴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连续透支消费逾期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信用卡纠纷案,最终在合议庭的组织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谅解,被告莫某于2012年1月13日前一次性向原告交通银行某分行付清贷记卡透支本金、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利息和诉讼费共计14768.56元。

2007年12月4日,莫某填写《双币信用卡申请表》,向原告申领一张双币信用卡,为此双方还签订《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在同意共同遵守《贷记卡章程》的前提下,就有关个人贷记卡的申领、使用和收回等事宜达成合约,莫某在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其已知悉并理解《贷记卡章程》及合约的条款,并同意接受约束。原告经审核向莫某发放了一张授信额度为11000元的双币信用卡。莫某使用该卡向原告连续借贷,但未能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至2010年1月13日止,莫某共欠原告本金10637.81元及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利息等费用4047.25元。原告遂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院。

受理此案后,主办法官经电话联系持卡人莫某,发现其虽然超过了规定期限透支,但并未逃匿和改变其在《双币信用卡申请表》上填写的联系方式,法官经分析认为该案有调解解决的可能。遂征询双方意见,当事人均愿意放弃法院原指定的30天举证期限。案子在当天开庭后,主办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在庭上组织双方调解,希望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在合议庭的主持工作下,原告和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圆满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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