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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笔误闹笑话 证据链相接被判归还借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7 18:52:52 人浏览

导读:

广西灌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由被告唐某归还原告周某借款11万元,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原告周某悬着的心此时落了地。被告唐某因急需从典当行中赎回其轿车向原告周某借款11万元,双方就借款数额、利息及归还日期达成协议
广西灌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由被告唐某归还原告周某借款11万元,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原告周某悬着的心此时落了地。

被告唐某因急需从典当行中赎回其轿车向原告周某借款11万元,双方就借款数额、利息及归还日期达成协议后被告唐某立下了借据。2011年7月原告周某持借据向灌阳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唐某返还原告周某借款11万元并支付利息。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在审核原告周某提交的证据时发现,借据上的立据时间为“2010年2月29日”,经查,2010年2月份只有28天,即压根没有“2月29日”这一天。显然,这是由于被告笔误形成。原告此时慌了神,借据实实在在存在,但立据的时间却不存在,借给被告11万元钱会不会因此打了水漂呢?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唐某书写的借据、由通讯公司出具的原告向被告催讨欠款的手机通讯短信记录清单及灌阳县公证处出具的保全手机短信的《公证书》,灌阳县法院认为这些证据在证明借款事实上已经形成证据链,借据上的落款日期笔误并不影响借款事实的成立,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决”之规定,作出了由被告唐某归还原告周某借款11万元并支付利息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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