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破产案难题防止千万国资流失
导读:
矿区法院在审理建材三厂破产案件过程中遇到了两个难题,一是建材三厂国有划拨土地能否列入破产财产范围,二是建材三厂分别与矿区电力局、太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签订的以土地抵顶欠款的协议是否有效。这两个问题涉及到国有资产安全、破产企业及债权人的既得利益,是审理该破产案件的核心,其中第一个问题是关键,只要第一个问题解决了,第二个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然而《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均对国有土地划拨能否作为破产财产未做明确规定;而《民法通则》与《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彼此不一致,究竟适用何法条及如何适用的问题摆在法院合议庭面前。经对法条、立法本意、案件事实等情况充分分析研究后,合议庭决定:建材三厂国有划拨土地不能作为破产财产,认定建材三厂与矿区电力局、太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以土地抵顶欠款的协议无效。2003年4月14日清算组在此观点的指导下做出了分配方案,并确认由区政府收回建材三厂的国有划拨土地(约109亩,折款1550余万元。2003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如下:一、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二、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矿区法院此前的处理意见与该最高院批复不谋而合。
该破产案涉及程序复杂、法律文书种类多、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多,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全过程始终坚持了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了严肃执法、依法破产,无论在审理程序上还是案件实体处理上均无引起当事人对法院审理结果的不认可、不承认、不服处理而上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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