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调解 > 民事调解动态 > 检察官法官联手调解 再审“冤家”法庭言和

检察官法官联手调解 再审“冤家”法庭言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7 14:27:44 人浏览

导读:

“感谢司法机关!感谢两院
“感谢司法机关!感谢两院!”5月9日上午,接过法庭转交的46000元赔偿金,云南省会泽县居民老吴和他的“冤家”齐声说。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还得从2007年2月说起。当时,会泽县金钟镇政府应当地居委会的需要,为辖区第5村民小组修建了一个抗旱蓄水池,修建资金由镇政府全额拨付。水池修建好后,金钟镇政府于当年3月28日以文件规定形式将该农田水利工程交由村(居)委会全权管理经营,同时明确在防汛、抗旱季节具体操作由水务所统一指挥和调度。2008年7月10日下午5点左右,原金钟镇居民李女士(老吴之妻做完农活路经第5村民小组的抗旱蓄水池水池时,不幸掉入池中溺水死亡。李女士死亡后,留下两个年幼的孩子和年迈父母。经多次协商无果,老吴将镇政府、居委会和 水务所告进法庭,要求判令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1万余元。鉴于蓄水池没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受害人行走不慎等原因,法庭判决居委会、水务所分别赔偿受害人家属3万和2万余元。

两审终审后,居委会、水务所以修抗旱蓄水池是为群众办好事等为由向曲靖市检察机关申请抗诉。随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以“原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云南省高院指令曲靖中院组成合议庭另行再审。

4月28日,为方便当事人,曲靖中院审判监督庭承办法官与抗诉机关曲靖市检察院民行处的检察官一道走进案发地公开开庭。再审审理中,经过承办法官和抗诉检察官的近4个小时的共同说法析理,居委会、水务所自愿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6000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