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最后一刻换成调解书
导读:
1997年8月,家住肥城矿业集团同一宿舍的职工赵某与刘某之妻发生纠纷,后两人由吵骂发展到厮打,致刘某受轻伤,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刘某自诉至法院,法院于1998年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赵某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5000元。后赵某认为也自己受伤了,刘某对此也应该负赔偿责任,便于1999年3月14日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自己各种损失11837.10元。由于本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举证规则等不熟悉,加之案件时过境迁,案件证据支离破碎,查找和查证都十分困难。案件在一审、抗诉、再审等程序之中,双方当事人态度都极不冷静,并扬言要找对方拚命,并到处上访。
在再审过程中,审监庭法官在庭前、庭中、庭后,先后7次做调解工作,因双方正在气头上,未能达成协议。审监庭及时将案情及判决处理意见向审委会进行了全面汇报,审委会采纳了他们的建议,并作出了同意合议庭判决意见的决定。按理说合议庭完全可以就此判决结案,但是考虑到办案的社会效果,他们决定利用送达的机会,进行最后一次调解,这个想法得到了分管审监工作的副院长聂铁的赞同,聂铁亲自同审监庭法官一同送达判决文书,教育双方当事人在处理邻里关系时,要互谅互让,不要负气斗讼,动辄上访,这样既不解决问题,又费钱费力,一次官司结一辈子仇,影响了以后两家关系。双方当事人被法官门的敬业精神感动,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审监庭及时将情况向审委会进行了汇报,审委会撤销了原作出的判决结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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