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不搬结怨气 法官调解促和气
导读:
原告赵江伟与被告王立系同村村民。双方协商,赵江伟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售给王立,王立分期给付房款。双方签订合同后,赵江伟于2008年12月24日搬到其女儿家居住,王立搬进该房。付清房款前,赵江伟提出搬回该房居住至房款付清时止。经王立同意,赵江伟于2009年5月2日搬回该房居住。但王立付清房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赵江伟却拒绝从该房搬出。经村社和派出所多次调解均未结果,遂提出诉讼。
太白法院的承办法官从原被告双方系同村同组的实际情况考虑,立足调解解决这件纠纷,并到现场查看、走访,耐心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案情进行充分详尽的了解。后承办法官采用法理与情理相结合、面对面调解和背靠背调解相结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和直接调解相结合等方式,耐心向双方释明法律,终于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诺在20日内搬出房屋,并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使纠纷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陕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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